
江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江人社处理决〔2025〕12号
当事人:江油市锦成鑫和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开蓉,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中坝镇大河坝街新府花园。你单位员工投诉拖欠工资一案,经查,你单位拖欠员工陈明工资10000元未支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决定作如下处理:限你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陈明工资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并将工资支付凭证书面报送我局。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江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绵阳市经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执行本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我局地址:江油市诗仙路中段90号,联系人:王莉,联系电话:0816-3254571。
江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15日
江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江人社处理决〔2025〕11号
当事人:江油市楠国鼎峰禾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代德,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上海城三期名仕广场。你单位员工投诉拖欠工资一案,经查,你单位拖欠员工方小平工资60000元未支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决定作如下处理:限你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方小平工资6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并将工资支付凭证书面报送我局。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江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绵阳市经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执行本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我局地址:江油市诗仙路中段90号,联系人:王莉,联系电话:0816-3254571。
江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15日
江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对成都贰贰幺智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的答复1
成都贰贰幺智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你公司对我局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江人社处理告[2025]11号号)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现依据调查事实与法律法规答复如下:一、关于拖欠民工工资未支付的调查情况:2025年3月肖波向我局投诉称在你公司承建绵阳江油方特游乐场鬼屋项目被拖欠工资5850元,并提供相关务工依据,我局受理了该投诉,依法进行了查处。经查,你公司未按江人社处询[2025]39号《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配合调查询问提供相关资料,未按江人社处改[2025]47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整改配合调查询问提供相关资料,未按江人社处改[2025]60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审核并支付肖波工资,你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建设领域实名制管理责任: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你公司作为绵阳江油方特游乐场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该项目进行用工实名制管理,并经我局责令提供该项目实名制管理资料时如实提供,但你公司未能提供,你公司应负举证不能责任。综上所述:你公司承建的绵阳江油方特游乐场项目拖欠民工工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理告知书依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依法继续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江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15日
江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对成都贰贰幺智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的答复2
成都贰贰幺智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你公司对我局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江人社处罚告[2025]17号号)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现依据调查事实与法律法规答复如下:2025年3月肖波向我局投诉称在你公司承建绵阳江油方特游乐场鬼屋项目被拖欠工资5850元,并提供相关务工依据,我局受理了该投诉,依法进行了查处。经查,你公司未按江人社处询[2025]39号《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配合调查询问提供相关资料,经江人社处改[2025]47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限期改正配合调查询问提供相关资料,至今未配合调查询问提供相关资料。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对你公司做出行政处罚。综上所述:我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依法继续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江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15日
江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
江人社处罚告〔2025〕16号
江油市玖贰壹酒吧有限责任公司:本机关于2025年4月3日对你公司拖欠员工工资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未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江人社处改[2025]50号要求报送资料接受调查。以上事实有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特别严重。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4000.00元(大写:壹万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江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联系人:王莉,联系电话:0816-3254571,单位地址:江油市诗仙路中段90号。
江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15日
江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人社处罚决〔2025〕12号
成都贰贰幺智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机关于2025年3月17日对肖波投诉你公司拖欠工资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未按《调查询问通知书》江人社处询[2025]39号要求配合调查询问提供资料,未按《限期改正指令书》江人社处改[2025]47号要求整改。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通知书》、《限期改正指令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特别严重。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万肆仟元整。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缴纳罚款(缴款方式:持处罚决定书到江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划财务股315室开具非税缴款通知书,将非税缴款通知书交付银行完成转账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油市人民政府或者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江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15日
江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
江人社处理告〔2025〕10号
江油市玖贰壹酒吧有限责任公司:经查,你单位存在拖欠员工刘欢工资7739.00元未支付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拟做出如下处理:限你单位在3日内依法足额支付员工刘欢工资7739.00元(大写:柒仟柒佰叁拾玖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和申辩,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地址:江油市诗仙路中段90号,联系人:王莉,联系电话:0816-3254571)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自动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江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15日
江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江人社处理决〔2025〕8号
当事人:成都贰贰幺智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硕,地址:成都市青羊区百花潭路8号4层573室。你单位员工投诉拖欠工资一案,经查,你单位拖欠员工肖波工资5850.00元未支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决定作如下处理:限你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肖波工资5850.00元(大写:伍仟捌佰伍拾元整),并将工资支付凭证书面报送我局。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江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绵阳市经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执行本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我局地址:江油市诗仙路中段90号,联系人:王莉,联系电话:0816-3254571。
江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