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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概况】
11月11日,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夜郎古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夜郎古酒业”)发布声明称,公司收到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以下合称“郎酒公司”)诉夜郎古酒业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作出的一审判决。判决书提到,夜郎古酒业等被告在白酒产品上使用“夜郎古酒”“夜郎春秋”标识侵犯了郎酒公司“郎”商标专用权,判决夜郎古酒业等被告停止生产、宣传、销售郎酒第230457号商标的“夜郎古酒·大金奖”和“夜郎春秋”白酒;判决夜郎古酒业需就商标侵权行为赔偿郎酒公司经济损失1.95亿元,并就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郎酒公司100万元。此外,夜郎古酒业的多个企业主体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带“郎”字。
对此,夜郎古酒业称,将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夜郎古酒业表示,“夜郎古”是其自1999年起即已核准登记的企业字号,亦是公司于2005年申请注册的商标,后续还陆续注册了四枚不同字体和排列方式的“夜郎古”文字商标,以上商标目前全部处于合法有效注册状态。
夜郎古酒业还称,本案属于“夜郎古”与“郎”两个注册商标之间的争议。郎酒公司针对其最早注册的第4991740号“夜郎古”商标已向国家商标局提出过异议,商标局已于2011年作出裁定并驳回了郎酒公司的异议,商标局认定:“夜郎古”商标与“郎”商标未构成近似,且郎酒公司主张夜郎古酒业恶意注册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
该事件引发了不少媒体的报道和网友的关注讨论,数据分析显示,截至12月9日,该事件网络信息总量共计17万余条,其中短视频和微博成为热度最高的媒体渠道和平台,媒体报道和网友评论主要围绕“人民法院、诉讼、执行、竞争、判决、郎酒、纠纷”等关键词展开。
【媒体视角】
视角一:封面新闻等媒体报道了郎酒公司和夜郎古酒业就“郎”字商标是否侵权产生的诉讼纠纷及一审判决结果,以及双方各自的主张。夜郎古酒业称目前不影响商标使用,将提出上诉。
视角二:有媒体报道了酒业专家对郎酒公司诉夜郎古酒业一案从行业角度进行的解读:这一案件反映出中国酒业已经进入存量竞争、缩量竞争时代,未来会有更多抢渠道、抢终端、抢消费场景、争夺消费者人心的战斗持续上演,可以感受到行业“内卷”的进一步加深加剧。
视角三:澎湃新闻等媒体引用《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条文,对法院的判决依据进行一定的解读。
【网民观点】
@呜哈哈哇咔咔:真无语,夜郎这个地名都叫了几千年了。
@w辰兜兜w:现在品牌取名字都开始搞文字游戏了,夜郎古,卖的时候就是夜郎古酒了,和酱油一样,古法酿,买的时候就是古法酿酱油。少玩点文字游戏,好好做品质吧。 @王老虎是孤独帝:有些恶意蹭热度的要不得,但也要防止知识产权霸权,防止把通用名变专用名。虽然没有听说过夜郎古酒这个品牌,但是用夜郎作为招牌也并无不妥。支持郎酒维权,但前提是合法合理,更要有格局。
【事件延伸】
此次夜郎古酒业因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的判决结果在白酒行业掀起了轩然大波,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这场纠纷不仅关乎两家企业的经济利益,更触及了商标权保护、市场竞争秩序以及法律裁决的公正性等核心议题。
从法律角度来看,法院对此案的判决是基于对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严格解释与适用。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承载着品牌的声誉与价值,其专用权应得到充分保护。法院认定夜郎古酒业在白酒产品上使用“夜郎古酒”“夜郎春秋”标识侵犯了郎酒公司的“郎”商标专用权,并判决其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宣传和销售,这是维护商标专用权、保障市场秩序的必要举措。同时,法院还指出夜郎古酒业使用“夜郎古”作为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其变更企业名称,这进一步体现了对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维护。
从市场与品牌的角度来看,夜郎古酒业对此判决持有异议,并计划提起上诉。夜郎古酒业认为,“夜郎古”商标源自贵州夜郎文化,与郎酒公司起源于泸州市二郎镇的“郎”酒品牌内涵存在显著差异,且双方已共存20多年。这一观点反映了企业在品牌建设与市场定位上的独特视角和诉求。夜郎古酒业强调其品牌的历史渊源和文化底蕴,试图证明其品牌使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在这场纠纷中,必须还要注意到市场竞争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白酒行业作为中国传统产业之一,历史悠久、品牌众多,市场竞争尤为激烈。在这样的背景下,企业之间的品牌竞争和商标纠纷时有发生。然而,如何平衡保护商标专用权与促进市场竞争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一方面,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商标专用权,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也要鼓励企业创新品牌、提升品质,通过公平竞争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此外,该案还引发了关于商标权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平衡的讨论。有观点认为,“夜郎古”作为具有深厚文化底蕴和历史传承的品牌名称,其使用应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然而,在商标权保护的同时,也要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如果商标权的行使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或阻碍了行业发展,那么这种保护就失去了其应有的意义。
在解决此类纠纷时,应兼顾法律原则与市场实际,既要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需要通过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推动构建一个更加公正、透明、高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为企业的创新发展和市场的公平竞争提供有力保障。
(二月 坤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