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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一度“赌青皮” 老套路盯上新玩友
刊发日期:2024-10-25 作者:  语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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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左 鲤 文/摄

  进入十月,文玩核桃陆续上市,众多玩友期待的“青皮季”在各大文化市场也拉开大幕。虽然,近年来文玩核桃的价格始终保持在不温不火的境地,但是愈发亲民的价格也吸引了越来越多新玩友加入“核桃圈”。

  近日,一位网友发布视频称其在国庆节假期旅游期间,在某大型文化市场路边游商处,花费30元购买了两对异形核桃,但是在把玩时却越看越不对劲,总觉得这对核桃“分量轻、过于规整”。因此,该网友将所购核桃发到网上寻求行家指点,视频一经发出,却引来众多资深玩友的“群嘲”。据了解,该网友购买的所谓天然文玩核桃实际上是树脂核桃,也就是俗称的“假核桃”。更有网友断言:“如果砸开不是树脂的,我出十倍价格赔偿你损失。”

  日前,笔者在北京某文化市场周边的游商摊位上,也看到了网友在视频中展示的三棱核桃和四棱核桃,在核桃的周围还摆放了很多青黑色的核桃外皮。摊位上的游商向记者介绍说,“这些核桃都是刚刚剥开的,已经清洗干净、配好对了,拿起来就能玩。由于核桃都是自家种的,没有成本,每对只要30元,能换个饭钱就行,同等品相的核桃在市场里至少要卖上千元。”

  笔者询问能否现场剥开一对,摊主表示可以,但是不包配对和品质,并劝说笔者还是选择购买已经配好对的核桃更加稳妥。当询问核桃真伪的时候,摊主向笔者做出保证,“你就放心买,绝对天然的野生核桃。现在文玩核桃的价格本来就不高,根本没人作假了。”摊主信誓旦旦的保证,也吸引了不少行人的驻足。

  笔者了解到,多棱的异形核桃属于文玩核桃中比较稀少的变异品种,正常的文玩核桃只有两条大棱,而一些变异品种的核桃会分裂出多条大棱,三条棱中最好的叫“大奔”,因为外形和奔驰汽车的商标非常相似,五条棱中最好的叫“五星上将”。一些品种好、配对好、尺寸大的异形核桃价格普遍都在千元以上,大棱越多价格越贵,一些野生品种的多棱异形核桃甚至成为“天价”收藏品。

  对此,有业内人士向笔者透露,“以树脂核桃冒充文玩核桃的套路并不是近几年才出现的,这种游商存在的历史至少有二十年了。这种树脂核桃刚刚出现的时候,可是坑了不少玩友,当时最高能卖到几百元。现在这种销售树脂核桃的套路已经被很多玩友所熟知,因此价格普遍低廉,销售的目标人群主要锁定一些文玩新手。虽然只卖二三十元,但这种树脂核桃的成本只有几块钱,游商在销售旺季一天赚几百元还是很容易的。这种游商基本都盘踞在各大文化市场的外围,因为正规的市场根本不允许将工艺品伪装成天然核桃进行销售。”

  这些将树脂核桃伪装成天然核桃的游商,为什么不怕消费者“找后账”呢?

  该业内人士向笔者分析了原因,“第一,购买文玩有一个约定俗成的行规,就是买定离手,起手无悔,买卖自愿,不退不换。第二,此类游商的主要销售目标就是一些刚刚接触文玩核桃的新手。这种树脂核桃属于“一眼假”,只要对文玩核桃有基本了解的玩家,根本不会在这种摊位上驻足,因此只要有顾客在摊位上看货,就足以证明自己的新手身份,游商就可以尽情地施展自己的销售话术。第三,销售这种树脂核桃的游商基本上都是几个人分工协作,在顾客购买了树脂核桃后,摊位上就会换一个老板,即便事后顾客发现购买了假核桃再来退换货,商家也会说不是自己卖的,消费者只能吃个“哑巴亏”。

  对此,北京柏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发耀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商家销售树脂工艺品核桃的行为并不会触及法律的红线,但是若以“开青皮”作为噱头,将树脂工艺品伪装成天然核桃,就涉嫌了多项违法、违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明确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根据销售金额的不同,将会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如果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通常视为一般违法行为,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而非刑事处罚。但需注意,若生产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也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孙发耀指出,消费者因商家虚假宣传遭受损失的,有权要求商家修复、重做、换货、退款、赔偿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换句话说,即便消费者只花费30元购买了树脂假冒的文玩核桃,同样可以要求商家赔偿500元。

  此外,游商在文化市场周边路段销售的行为还涉嫌两项违规,一是无证无照经营,二是占道经营。孙发耀进一步解读,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流动商贩(游商摊贩)虽然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但必须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内经营。若是在指定场所以及指定时间外经营,且未取得相应的许可证或办理注册登记,则构成无证无照经营,将受到相应的处罚。游商摊贩占道经营的行为,同时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该条规定明确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进行经营活动。占道经营不仅影响了城市道路的正常使用,还可能引发交通拥堵和安全隐患。因此,对于游商摊贩的占道经营行为,城市管理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对于此类无证无照经营和占道经营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并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在此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任何商品的时候,都应该选择专业的商家和正规的市场,尤其是面对一些自己感兴趣,但不太了解的产品时,更应该提高警惕,在消费时做到多听、多看、多了解,避免冲动消费,产生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孙发耀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