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新闻总第5859期 >2024-10-24编印

四部门联合发文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中国自行车协会表示:
加速研发合规产品 加快销售库存产品
刊发日期:2024-10-24 作者:  语音阅读:

  □ 本报记者 史晓菲

  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消防救援局10月8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根据《公告》,对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有关要求及行业规范管理将进一步加强,特别是从下月起,将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严格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等。对此,中国自行车协会表示,企业需加速研发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并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要求,积极与认证机构取得联系,妥善处理好认证证书的变更、暂停和撤销事宜,同时,协助经销商加快库存产品销售。

  记者看到,《公告》明确,现行的电动自行车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包括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GB 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等。

  《公告》称,自2024年11月1日起,不符合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装配充电器不符合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的电动自行车、装配锂离子蓄电池不符合GB 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不得生产、销售、进口。

  同时,电动自行车要严格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各指定认证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前述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对电动自行车实施认证,对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应在2024年10月31日前按要求完成认证变更。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相应地,下月起,对10月31日前销售的、因未完成认证变更而暂停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可办理登记上牌;对11月1日后销售的、不具有有效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登记上牌,并将有关线索及时移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告》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强化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严格核验销售发票、产品合格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

  对此,中国自行车协会表示,为积极落实公告要求,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保障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相关企业做好相关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四部门公告,严格执行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实施时间和要求,加速研发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要求,积极与认证机构取得联系,妥善处理好认证证书的变更、暂停和撤销事宜。另外,企业要告知经销商关于销售和登记上牌的相关要求,结合当前开展的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协助经销商加快库存产品销售。中国自行车协会称,“协会将积极与相关部门和机构保持联系,及时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落实好四部门公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