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刚:本院受理原告刘永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土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周相勤:我院受理原告周军明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4民初13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仪陇县人民法院马鞍法庭予以领取,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桃源股份经济合作社街面房租赁权
拍卖公告
本公司受委托,商铺面积约48平方米。起拍价2万元/年。一、保证金5000元。二、本次拍卖为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三、看样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报名日止可自行看房。四、报名:2024年8月7日到宁波银行大厦1101室办理竞租手续。五、拍卖:2024年8月8日上午9:30时在跃龙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
浙江腾跃拍卖有限公司
2024年7月30日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0826破29号
本院根据上海众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4年7月9日裁定受理涟水冶炫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指定淮安国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涟水冶炫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涟水冶炫实业有限公司各债权人应在2024年8月19日前,向涟水冶炫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地址:淮安市西大街2号淮安国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邮政编码:223003;联系电话:13915178095,联系人:王炳焱)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的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涟水冶炫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涟水冶炫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4年8月26日9时00分在涟水县人民法院六号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0830破42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邢永萍的申请于2024年7月12日裁定受理江苏淮河小镇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7月25日指定淮安国信会计师事务所为江苏淮河小镇食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江苏淮河小镇食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8月24日前,向江苏淮河小镇食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通讯地址:淮安市西大街2号:联系人:高勇;联系电话:1336516935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江苏淮河小镇食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江苏淮河小镇食品有限公司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4年8月27日下午15时在盱眙县人民法院三楼第五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江苏淮河小镇食品有限公司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三、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特此公告。
登报电话:132345167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