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综合总第5783期 >2024-07-01编印

山西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
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将分别标示和计价
刊发日期:2024-07-01 作者:  语音阅读:

本报讯 (记者 任兵兵) 6月26日,记者从山西省发展改革委了解到,为做好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引导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合理形成,推动降低群众充电负担,山西省将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

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严格明码标价。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的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将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明码标价,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此外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在电价政策方面,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也应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各地应鼓励市场竞争,不得以行政手段指定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同时,推动降低充电服务费。

推动充电设施由电网直接供电。电网企业应按照“能改尽改”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充电设施加快改造,尽快实现向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直接供电。现有居民住宅小区尚未实现电网企业直接供电的,鼓励产权单位向电网企业整体移交供电设施,为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直接供电创造条件。2025年1月1日以后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充电设施,原则上应当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避免因转供电推高充电成本。

此外,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相关投诉举报和人民群众反映,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