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综合总第5702期 >2024-03-04编印

公告栏
刊发日期:2024-03-04 作者:  语音阅读: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编号:扎自然资催告字[2023]第124号

扎鲁特旗东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于2014年8月至2016年8月期间,在扎鲁特旗扎哈淖尔产业园区(属地扎鲁特旗格日朝鲁苏木境内)占地建设二条年回收利用5万吨电解铝土生产线装置项目,项目占地总面积:124120.36平方米(约186.18亩),地上构建物:办公楼、设备房屋、围墙等面积约12598.19平方米。经查,你公司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工程建设,该建设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的相关规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建设,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地上构建物:办公楼、设备房屋、围墙等面积约12598.19平方米,其中:办公楼(框架,结构混凝土)2910.64平方米、门卫(砖混):60.25平方米、设备房屋(砖混)10.85平方米、宿舍(彩钢房)101.43平方米、建设中库房一(混凝土基座)1819.95平方米、建设中库房二(混凝土基座)6082.74平方米、变压器围挡42.16平方米、工程塔吊基础(砖混)22.8平方米及围墙1547.37延长米(围墙高度1.9米),恢复场地平整。我局因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无法获悉送达地址,导致本机关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它方式向你公司送达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已于2023年9月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扎自然资罚字[2023]第124号,并于2023年9月11日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扎自然资罚字[2023]第12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2023年10月11日视为送达。你公司至今尚未履行:自行拆除地上构建物:办公楼、设备房屋、围墙等面积约12598.19平方米,其中:办公楼(框架,结构混凝土)2910.64平方米、门卫(砖混):60.25平方米、设备房屋(砖混)10.85平方米、宿舍(彩钢房)101.43平方米、建设中库房一(混凝土基座)1819.95平方米、建设中库房二(混凝土基座)6082.74平方米、变压器围挡42.16平方米、工程塔吊基础(砖混)22.8平方米及围墙1547.37延长米(围墙高度1.9米),恢复场地平整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现催告你公司自觉履行。本催告书送达十个工作后,如你公司仍未履行,我局将向扎鲁特旗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联系人:布和巴特尔、赵云波。电话:0475-2311203。地址:扎鲁特旗自然资源局202室。

                          扎鲁特旗自然资源局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编号:扎自然资催告字[2023]第125号

扎鲁特旗宏泰石膏制品有限公司:你公司于2015年3月至2015年11月期间,在扎鲁特旗扎哈淖尔产业园区施工建设中构建物办公楼、生产车间库房、围墙等总面积:10999.14平方米,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的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建设,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地上构建物:办公楼、生产车间库房、围墙等总面积:10999.14平方米,其中:建设中办公楼(框架,结构混凝土)773.43平方米、建设中生产库房(建筑结构为钢构)8157.16平方米(高度7.95米)、建设中锅炉房一(混凝土基座)796.53平方米、建设中锅炉房二(混凝土基座)372.38平方米、管护房(砖混)78.4平方米、现状围墙(混合)821.24延长米(高度1.90米),恢复场地平整的行政处罚。我局因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无法获悉送达地址,导致本机关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它方式向你公司送达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已于2023年9月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扎自然资罚字[2023]第125号,并于2023年9月11日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扎自然资罚字[2023]第12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2023年10月11日视为送达。你公司至今尚未履行:自行拆除地上构建物:办公楼、生产车间库房、围墙等总面积:10999.14平方米,其中:建设中办公楼(框架,结构混凝土)773.43平方米、建设中生产库房(建筑结构为钢构)8157.16平方米(高度7.95米)、建设中锅炉房一(混凝土基座)796.53平方米、建设中锅炉房二(混凝土基座)372.38平方米、管护房(砖混)78.4平方米、现状围墙(混合)821.24延长米(高度1.90米),恢复场地平整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现催告你公司自觉履行。本催告书送达十个工作后,如你公司仍未履行,我局将向扎鲁特旗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联系人:布和巴特尔、赵云波。电话:0475-2311203。地址:扎鲁特旗自然资源局202室。

                           扎鲁特旗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