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4:视点总第5653期 >2023-12-15编印

公告栏
刊发日期:2023-12-15 作者:  语音阅读:

夏文刚:本院受理李惠萍诉你与袁有刚、刘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本院(2023)苏0903民初464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董洋、白迪:本院审理原告王文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2023)辽0381民初13111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独任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谢复鲜、谢国昌:本院受理原告张连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在本院城郊法庭开庭审理(如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5日,本院根据(2023)苏0813破25号洪泽县华联生猪专业合作社管理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洪泽县华联生猪专业合作社重整程序。特此公告。

         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蒲铭:本院受理的原告魏梦瑶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 (2023)豫1623 民初5732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刘春河:本院受理原告夏树军诉被告屈春华、王昌松、徐士杰、黄德勇、周之新、刘建中与第三人金湖县金帮粮食烘干有限公司、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夏树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夏树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夏树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470元,减半收取8235元,公告费150元,合计8385元,由原告夏树军负担。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王犇:本院受理的(2023)川1921民初3299号原告董绮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董绮绮借款本金71475元,并自2023年9月5日起按年利率3.45%支付逾期利息至清偿时止。案件受理费158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内蒙古江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遗失公章:15020310003075,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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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梅县区粤动通讯经营部遗失公章,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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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文辉药材有限公司遗失公章:5223200011083,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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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匀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遗失公章:5227012015234,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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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联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遗失公章:5227012023978,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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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骞恒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遗失公章:5202901004826,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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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蓝天救援队遗失财务章:5206278807953,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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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榆县小树林烤吧遗失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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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江鸿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遗失公章:5226322102887,声明作废。

赡养纠纷

原告杨米某某、杨通某诉被告杨时某、杨新某、杨光某赡养费纠纷一案

关键词:民事、赡养纠纷、何时赡养、赡养义务内容

基本案情:

原告共生育有被告杨时某、杨新某、杨光某三个儿子和一个女儿杨婷某,原告将四个子女抚养成年,并分别为他们置办婚礼。三被告成家立业后,分别在罗甸县城购买商品房居住,二原告在老家罗悃镇冗瓦村居住。由于三被告常年外出务工,原告杨米某某来罗甸县城杨时某的房屋居住,平时捡垃圾维持生活。原告杨通某常年在罗悃镇冗瓦村居住,偶尔来罗甸县城杨新某的房屋居住。女儿杨婷某出嫁罗妥村,现因疾病残疾,无劳动能力。现二原告年老体弱多病,无生活来源。2023 年 2 月,原告杨米某某生病住院,向三被告要求支付住院费用和生活费用,被告杨时某支付 800 元,被告杨新某支付 1000 元,而被告杨光某拒绝支付。被告杨光某从成家立业后,从来没有支付过二原告一分赡养费用,也从来没有请原告到其家吃过一次饭。由于被告杨光某上述不赡养二原告的行为,导致被告杨时某、杨新某有意见,相互推诿不支付二原告的赡养费,原告杨米某某曾报警处理未果。

处理结果:

本案在受理后,依法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被告杨时某、杨新某、杨光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人每月28日前分别支付原告杨米某某赡养费人民币叁佰(¥300.00)元、原告杨通某赡养费人民币叁佰(¥300.00)元,直至原告杨米某某、原告杨通某去世为止。

指导意义:

在处理赡养纠纷问题上,实体裁判规则、纠纷化解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赡养条件应当符合是其老年人的成年子女,具有赡养能力等要件。

何时开始赡养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一般情况下法律从60周岁认定为老年人,按照此履行赡养义务。但是若老年人在60周岁前生病、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此时赡养义务人就应当提前履行赡养义务。子女对父母有哪些赡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第十六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第十七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简而言之,就是照顾好老人,让他们过上生活有保障的老年生活。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妥善安排老人住房,不能强占、强卖、强改变老年人的住房;生病了该看病看病、该给钱给钱、该护理护理;生活上不能自理的亲自照料、委托他人或者养老院等代为照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