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综合总第5590期 >2023-09-11编印

公告栏
刊发日期:2023-09-11 作者:  语音阅读:

淮安市佳亿托育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敏诉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812民初60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淮安市佳亿托育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东京诉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812民初60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邵海峰:本院受理原告张天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812民初12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淮安市佳亿托育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郁康杰诉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812民初60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汪洁、曹杰:本院受理郭科委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淮安冠语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钟瑶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杨立军、金娜:本院受理原告魏秋侠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天。并定于2023年10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胜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蔡红侠、李光红:本院受理原告霸州市东杨庄宝铄塑料制品厂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天。并定于2023年10月26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胜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郭寿桃:原告但家兰与被告郭寿桃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黔2730民初773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刘志伟:原告龙忠明与被告刘志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冀2730民初1482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霸州市三鑫钢管有限公司、陈跟生、李双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你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1081民初30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胜芳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期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LETHILUULUYEN:本院受理原告李振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4日上午9:00在本院家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王香华:本院受理原告杜亚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冀0433民初9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何九:原告张天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缺席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0724民初167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段新朋:河南省众联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0724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归还货款31008元及相应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中和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金素旺: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振山、王素芳诉你、周梅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泛区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行政处罚告知书

        编号:扎格政执告字[2023]第005号

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一方洗煤有限公司:你公司于2012年开工建设,2014年至2015年试生产年综合回收利用200万吨煤研石项目占地总面积:4223.56平方米(约6.3亩),其中已批复范围面积为:105715.13平方米(超出批复范围总面积:280.62平方米,其中锅炉房面积:113.8平方米,仓库面积:111平方米)。其他草地面积:1.08平方米,采矿用地面积:4222.48平方米(其中房屋总面积:945.31平方米,硬化面积:26.34平方米,锅炉房面积:123.14平方米,仓库面积:541.76平方米)。经查,你公司未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费用即施工建设办公用房屋、厂房、附属设施,硬化地面等占用和使用土地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着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我苏木政府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223.56平方米。二、处以10元/平方米罚款,即4223.56平方米x10元=42235.6元。合计:42235.6元。(肆万贰仟贰佰叁拾伍元陆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如你公司对我政府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扎鲁特旗格日朝鲁苏木人民政府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联系人:宝音图、王刚。电话:13948551978。地址: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格日朝鲁苏木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编号:扎格政执听告字【2023】第005号

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一方洗煤有限公司:你公司于2012年开工建设,2014年至2015年试生产年综合回收利用200万吨煤研石项目占地总面积:4223.56平方米(约6.3亩),其中已批复范围面积为:105715.13平方米(超出批复范围总面积:280.62平方米,其中锅炉房面积:113.8平方米,仓库面积:111平方米)。其他草地面积:1.08平方米,采矿用地面积:4222.48平方米(其中房屋总面积:945.31平方米,硬化面积:26.34平方米,锅炉房面积:123.14平方米,仓库面积:541.76平方米)。经查,你公司未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费用即施工建设办公用房屋、厂房、附属设施,硬化地面等占用和使用土地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着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我苏木政府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223.56平方米。二、处以10元/平方米罚款,即4223.56平方米x10元=42235.6元。合计:42235.6元。(肆万贰仟贰佰叁拾伍元陆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如你公司对我政府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扎鲁特旗格日朝鲁苏木人民政府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联系人:宝音图、王刚。电话:13948551978。地址: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格日朝鲁苏木人民政府。

遗失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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