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2:地方总第5583期 >2023-08-31编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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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发日期:2023-08-31 作者:  语音阅读:

本院根据(2023)苏0991破36号债权人国家税务总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的申请于2023年7月15日裁定受理江苏尚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8月21日指定盐城谨轩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江苏尚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请你(你单位)于2023年9月27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江苏省盐城市解放南路凤凰汇广场商办楼03栋302室;邮政编码:224000;联系人:吴婵婵,15851063419)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江苏尚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务人、财产持有人应向江苏尚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偿债务、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0月8日下午15时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本院将根据债权申报情况以及债务人资产情况决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方式。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江苏尚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移交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执照、财产,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对江苏尚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特此公吿。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2023)苏0991破37号债权人国家税务总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的申请于2023年7月15日裁定受理江苏金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8月21日指定盐城谨轩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江苏金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请你(你单位)于2023年9月27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江苏省盐城市解放南路凤凰汇广场商办楼。3栋302室;邮政编码:224000;联系人:吴婵婵,15851063419)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江苏金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务人、财产持有人应向江苏金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偿债务、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0月8日下午15时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本院将根据债权申报情况以及债务人资产情况决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方式。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江苏金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移交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执照、财产,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对江苏金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特此公告。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2023)苏0991破38号债权人国家税务总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的申请于2023年7月15日裁定受理盐城市健发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8月21日指定盐城谨轩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盐城市健发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请你(你单位)于2023年9月27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江苏省盐城市解放南路凤凰汇广场商办楼03栋302室;邮政编码:224000;联系人:吴婵婵,15851063419)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盐城市健发机械有限公司债务人、财产持有人应向盐城市健发机械有限公司清偿债务、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0月8日下午15时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本院将根据债权申报情况以及债务人资产情况决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方式。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盐城市健发机械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移交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执照、财产,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对盐城市健发机械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特此公告。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2023)苏0991破39号债权人国家税务总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的申请于2023年7月15日裁定受理盐城鑫鹤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8月21日指定盐城谨轩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盐城鑫鹤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请你(你单位)于2023年9月27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江苏省盐城市解放南路凤凰汇广场商办楼03栋302室;邮政编码:224000;联系人:吴婵婵,15851063419)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盐城鑫鹤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债务人、财产持有人应向盐城鑫鹤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清偿债务、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0月8日下午15时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本院将根据债权申报情况以及债务人资产情况决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方式。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盐城鑫鹤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移交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执照、财产,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对盐城鑫鹤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特此公告。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2023)苏0991破40号债权人国家税务总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的申请于2023年7月15日裁定受理盐城升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8月21日指定盐城谨轩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盐城升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管理人。请你(你单位)于2023年9月27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江苏省盐城市解放南路凤凰汇广场商办楼03栋302室;邮政编码:224000;联系人:吴婵婵,15851063419)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盐城升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债务人、财产持有人应向盐城升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清偿债务、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0月8日下午15时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本院将根据债权申报情况以及债务人资产情况决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方式。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盐城升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移交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执照、财产,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对盐城升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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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

长春市博育世纪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7MA1793AC4U)遗失法人章:2201952281499,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蓝天救援队遗失财务章:5206278807952,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