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4:视点总第5473期 >2023-03-22编印

关掉弹窗广告 又陷入隐蔽广告“魔爪”
“广告”标识不显著 与法律规定相违背
刊发日期:2023-03-22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调查发现,有的广告似乎刻意模仿用户所登录APP、平台上提供的主要内容及样式,想方设法不暴露其“广告”身份,导致不少用户频繁误点,跳转至购物、小说、游戏等广告页面。用户对此颇有怨言。

2022年9月3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规范弹窗信息推送服务。不少受访用户直言,此后许多APP和网站确实“干净”了不少。但是,一些平台和广告主似乎找到了一种藏得更深的广告推送方式。

伪装成新闻资讯

父母被广告困扰后,天津塘沽的张先生认真查看了其父母经常刷的几个APP,发现“有些广告和新闻资讯的内容几乎一样,点进去才知道被骗了,有的甚至会自动下载软件,导致父母手机上下载了一堆乱七八糟的APP”。

记者查询了张先生所说的几个APP、网站网页,发现有的APP、网站广告数量非常多,每隔两三条资讯内容就会插入一则广告,刷手机、浏览页面时非常容易误点,想要清净的浏览环境得付费成为VIP才能享受“消除广告服务”。有的APP上的广告图片、字体、格式与新闻资讯非常相似,“广告”两字与图片背景几乎“融为一体”,不仔细看根本发现不了。

多位受访用户表示,大量的隐藏广告,非常影响APP的使用体验。有网友无奈地说,躲过了开屏广告,关掉了弹窗广告,又陷入了页面内隐蔽广告的“魔爪”。

值得注意的是,当下一些浏览器的页面也提供资讯服务,其中同样掺入了不少广告,有些广告明显打擦边球,存在涉黄嫌疑,一些内容不堪入目,图片难以直视。

北京中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维表示,法律在广告频率方面并没有严格的限制,但在内容方面有严格限制。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淫秽、色情的内容是广告法明确禁止的。如果发布的广告中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明显属于淫秽、色情的内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对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可以没收广告费用,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

藏身于评论区中

还有一种广告“藏”得更加隐蔽,它们“潜伏”在APP、平台的评论区或留言中,有的广告和评论比较相似,也有用户名、头像,甚至还有发布时间和点赞数,用户容易误点。

如在某话题评论区,第三条评论便是一则游戏广告,有该游戏的宣传视频,也有类似发布者的头像和名称,右下角配有转发、评论和点赞功能。在这条广告的右上角,标有“广告”字样,并且配有关闭按钮。点击关闭按钮,弹窗提示出四个选项,分别为“不感兴趣、投诉、屏蔽此博主以及为何会看到此广告”。广告简介中,设有蓝色标注的“一键下载”链接,点击后游戏会自动下载,如果用户误触,只能等待下载完成后安装游戏,再进行删除。如果用户拒绝安装,则需要自行寻找安装路径删除安装包。

在有的APP、平台评论区,广告的标识为“热推”而非“广告”。如一条广告写着“评论真的神了!”随后出现蓝色的跳转链接,只要用户触碰到,就会自动跳转到某购物平台。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当前对于评论区广告这一形式,广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并未作出特别规定,鉴于当下各平台在评论区添加广告的行为,可以考虑将其纳入重点监管行列。广告一旦出现在评论区中,也应当符合网信办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广告当有可识别性

我国广告法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同时还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也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上述APP和平台内的广告,出现形式和平台内容相仿,存在隐蔽性强、难以识别的特点,甚至还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解,违反了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孙维说。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段威说,广告应显著标明“广告”,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上述APP和平台内的广告存在误导用户的行为,与法律规定相违背,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