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综合总第5430期 >2023-01-13编印

法院公告栏
刊发日期:2023-01-13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淮安马厂大酒店有限公司、淮安创铭景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原告姜海燕诉被告高尚峰、高月珍、淮安市万顺置业有限公司、淮安马厂大酒店有限公司、淮安创铭景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831民初20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高尚峰、高月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姜海燕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利息,扣除已支付的利息117000元)及律师费130000元、保函费6100元;二、原告姜海燕对被告淮安市万顺置业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位于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湖路22号1幢3-1室、3-2室、3-5室、3-6室、3-9室不动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分别为苏(2019)淮安市不动产证明第0094011号、苏(2019)淮安市不动产证明第0094012号、苏(2019)淮安市不动产证明第0094013号、苏(2019)淮安市不动产证明第0094014号、苏(2019)淮安市不动产证明第0094015号]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在9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淮安市万顺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高尚峰、高月珍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姜海燕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9800元。由被告高尚峰、高月珍、淮安市万顺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公告费800元,由原告姜海燕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郭春入:本院受理原告李鲜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馆陶县人民法院房寨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汪有国:本院受理原告李朝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22)鄂2801民初1238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白杨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关于杨军山申请执行王建玲、甄志会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需对甄志会名下位于石家庄市行唐县衡阳大街东南角房地产进行拍卖。定于2023年2月10日10时至2023年2月11日10时至(延时除外),在京东网上以起拍价:600万元,保证金:70万元,增加幅度:2万元进行公开拍卖。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韦富华:本院已依法受理冯臣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黔0626民初2135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未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蔡红梅:本院受理原告彭曙霞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903民初53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将于2023年1月28日10时至2023年1月29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通许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郑州市二七区材料厂街354号院3号楼4单元70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0801025736)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活动。特此公告。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陈武军:本院受理原告苏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保全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15日,举证期为送达之日起30日,本案定于2023年3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镇子人民法庭公开审理,如不按时到庭,依法缺席审判。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徐世明:本院受理原告任乐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1527民初212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本案由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裁定书。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整,逾期还款利息暂计1000元(以5万元为基数按照4倍LPR利率支付,要求利息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合计51000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险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淮滨县人民法院公告栏和被告住所地张贴公告并在消费日报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间截至2023年3月1日。本案定于2023年3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淮滨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