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4:视点总第5329期 >2022-08-17编印

法院公告栏
刊发日期:2022-08-17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重庆市开州区铁桥镇天安村3组16号张童(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9711104652):本院受理原告付萍诉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原告诉讼请求:判令非婚生子张绍羽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至其独立生活时止;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开庭时止。本案定于2022年10月11日上午11时00分在开州区人民法院临江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唐秀萍:本院受理原告冯大兴与被告唐秀萍离婚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黔0322民初1563号,现已审理终结。判决:“驳回原告冯大兴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冯大兴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0322民初15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楚米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谭瑶:本院受理原告涂治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结束,因原告涂治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及答辩状副本。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2022)黔0304民初3957号民事判决书》; 2、判决被上诉人支付原告管理费9000元,保险费15706.21元,车船税896.7元,违约金3400元,赔偿诉讼费678元;3、由被告支付购车款5000元。(以上合计34680.91元);4、本案壹、贰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特此公告。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赵辉:本院受理李继彬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3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周口市示范区优晨语欢教育有限公司、河南爱于欢教育有限公司、尹钰琳、豆珍珍:本院受理原告王宁、张锟、赵燕娜、张东波、何亚涵、吴玉彩、杨慧、雷青、叶玲、刘松鹤、王芳、郭大林、曹威、张春霞、张娜、陆艳春、闫晓华、郑蕊、朱君、司智慧、魏云红、陈慧敏、万婷婷、许艳平、郑振丽、李娜、杨光、朱秀梅、刘芳、侯攀攀、李曼曼、马利、张凤娟、苑雪婷、王克克、李秀红、宋丽叶、钱秋莹、孟上钧、高歌、周艳萍、钊楠楠、高尚、刘心爱、赵伟、杨韶菲、李华、陈娟、宋风、仙云凤、孔兵、叶兵、张兆灵、杨鑫、张莉、赵倩男、欧阳李涛、李何方、孔援丽、刘念念、李艳敏、陈琰琰、王丹、苑文利、王丹、王留杰、王俊青、黄泽云、苑静静、郭洪杰、魏楠楠、余艳艳、胡红波、杜瑞霞、仝伟丽、李幻幻、曹佳、赵贝贝、朱素珍、李冰、张富荣、陈阳、胡琼慧、刘小霞、李敏、郭萱、李争艳、郭云艳、展翱诉你们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胡顺勇、焦凤霞:本院受理原告翟立柱、姜秀军、崔爱荣、刘彦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1081民初67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胜芳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魏东华:本院受理原告史方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1623民初26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商水县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王连苍、王淑英:本院受理的原告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北票市庄头营蔬菜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王连苍、王淑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方法向你二人送达,现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22)辽1381民初2100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拟定于公告期满60日后的第5个工作日9时,开庭地点本院第四审判庭,遇特殊情况另行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公告发布满60日未到本院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宋晓东、王雪春:本院受理原告海城市东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辽0381民字第294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张振宝、宁冬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诉你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381民字第857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郭海涛:本院受理原告王瑷琳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381民字第694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孙克:本院受理原告孙克彬、孙玉明诉你继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381民字第1096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王蕴玲、上海陇柏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诉你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381民字第409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马冬梅:本院受理原告李忠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辽0381民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沈阳彤伟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北任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头工业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5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人民法院

赵新春:本院受理祝茉晨诉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1602民初4846号民事判决书;如你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李志超:本院受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西支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黄河北街12号院4号楼1单元孟志刚:本院受理原告麻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兰岚:本院受理的原告郭琦诉你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于国昌:本院受理原告王春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321民初38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西佛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刊登在消费日报的:“管彦峰:本院受理原告何丽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将原公告中的“管彦峰”更正为“管彦锋”,原公告其他内容不变。特此更正。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