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综合总第5319期 >2022-08-03编印

法院公告栏
刊发日期:2022-08-03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重庆市南岸区上允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永与被告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2022)黔2730民初79号民事判决书。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甘茂德:本院审理安龙兴龙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甘圣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328民初1154号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前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庞勋:本院受理的原告舒正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在外,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逾期不提交即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于2022年9月19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陈尧: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鸣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在外,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逾期不提交即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于2022年9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岳鑫:本院受理的(2022)川1921民初1807号原告杨琼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许晓光:本院受理的(2022)川1921民初1809号原告向慧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长期在外,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惠方涛:本院受理原告马龙辉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1602民初1185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孟庆芳:本院受理原告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景民二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王新志:本院受理原告刘玉龙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向本院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鹿邑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王自文:本院受理原告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请求:要求偿还贷款本金24000元及利息455.26元(2022年3月20日前利息),之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20日内。该案于2022年9月26日上午9点00分在阆中市人民法院千佛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涂汉林:本院受理原告何明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何明珍诉讼请求:请你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20日内。该案于2022年9月26日上午9点00分以及10点00分在阆中市人民法院千佛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马黑日洛:本院受理原告岳启雨诉被告马黑日洛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2)川1381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岳启雨与被告马黑日洛离婚。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李洪:本院受理原告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请求:要求偿还贷款本金9816.07元及利息1422.85元(2022年3月20日前利息),之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20日内。该案于2022年9月26日上午9点00分在阆中市人民法院千佛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涂汉林:本院受理原告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请求:要求偿还贷款本金49500元及利息10198.54元(2022年3月20日前利息),之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20日内。该案于2022年9月26日上午9点00分在阆中市人民法院千佛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天津渤海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公告

接受委托,我公司定于2022年8月11日上午11时,在中拍平台(https://paimai.caa123.org.cn)对“北塘集装箱海鲜街商铺拆除后中央空调室内外机及可回收废旧金属物料”进行公开拍卖。本次拍卖标的已于2022年6月21日至2022年8月8日(延牌)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公开挂牌(详见https://www.tpre.cn)。在挂牌期间内,竞买人须按照产权交易的有关规定到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同时与我公司联系咨询并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展示时间:2022年8月4-5日。展示地点:标的物现场。拍卖咨询、登记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22年8月10日止(节假日除外)。竞买登记手续:详见中拍平台发布的拍卖文件。咨询登记地点: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188号。咨询电话:18602267771。

天津渤海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公告

接受委托,我公司定于2022年8月18日上午10时,在中拍平台(https://paimai.caa123.org.cn)对“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华天道6号海泰大厦B座704-3室、704-4室、704-5室三处房产”进行公开拍卖。本次拍卖标的已于2022年8月2日至2022年8月15日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公开挂牌。在挂牌期间内,竞买人须按照产权交易的有关规定到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同时与我公司联系咨询并办理竞买登记手续。拍卖咨询登记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22年8月17日止(节假日除外)。咨询登记地点: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188号。咨询电话:18602267771。

西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人社处罚决〔2022〕6号

南充德威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我局于2022年4月20日对反映西充县恒大御湖庄园一分部工程拖欠劳动报酬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100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四川省西充县府南信用社(账号:88130120059615993,收款人:西充县财政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充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高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7月26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被执行人:马明,男,汉族,1968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凤阳西路232号1栋1单元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04196810100810。申请执行人:段有利,身份证号码:340304197208250415、高维琴,身份证号码:340302197303020025。于2015年6月30日,向你出借100万元及利息。你以“凤阳县锦湖商务宾馆"《权证字号,房地权凤字20120353号》私有房产,负一层面积613.36/平方米抵押权并办理他项权证,《房地产他证凤他字第2015002227》(现在凤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现申请执行人已经将对你上述享有抵押债权“凤阳县锦湖商务宾馆”,以100万元及利息转让给胡正伟,身份证号码:341126198906081818。在你收到本通知之后直接向受让人履行抵押债权过户登记,无需再向本债权人偿还借款本息,至此本债权人不再享有该笔债权及抵押债权。特此通知。

债权人:段有利、高维琴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