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熊涛:本院受理罗克宣与熊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黔0626民初887号。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特此公告。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刘爱菊:本院受理原告康学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完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1628民初312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和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胡红梅:本院受理原告杨志旺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1381民初189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罗新芳、卢雪:本院受理原告张雪冰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席石堂:本院受理原告胡军超诉你合伙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上午9:30(遇节假日顺延)在综合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任勇:本院受理王有和、王根才、张大洪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限界满后的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王冬梅、赵秋岭:本院受理杨长安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王超、和县鸿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功桥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十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王健:本院受理原告马清文诉你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328民初50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上海媛嘉实业有限公司、胡平娟: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宇之扬纺织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812民初30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李强、张倩倩、淮安东方变压器厂:本院受理原告葛源诉李强、张倩倩、第三人淮安东方变压器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812民初27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程云、河北苏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海平诉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
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根据阿鲁科尔沁旗中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3月12日裁定受理阿鲁科尔沁旗中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22年3月16日指定内蒙古昭乌达律师事务所为阿鲁科尔沁旗中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阿鲁科尔沁旗中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到2022年9月30日前向阿鲁科尔沁旗中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松山大街61号信源商务楼B1号楼2楼东侧昭乌达律师所,联系电话:15848981355马律师13847633943唐律师)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阿鲁科尔沁旗中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阿鲁科尔沁旗中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2年10月14日上午9时在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债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参加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特此公告。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拍卖公告
通许县人民法院将于2022年8月15日10时至2022年8月16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通许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杞县银河路中段路东土地【土地证号:杞国用(2010)271号】及房产(证号:0034128)、杞县银河路北段路东土地【土地证号:杞国用(2011)076号】及房产(证号:2013-00349)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活动。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