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综合总第5291期 >2022-06-24编印

法院公告栏
刊发日期:2022-06-24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蔡德来:本院受理原告安永晶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1081民初71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胜芳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河北世臣贸易有限有限公司、邯郸市奋然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河南翠神实业有限公司诉准北龙旺实业有限公司、郑州坤之杰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奋然贸易有限公司、河北世臣贸易有限公司、淮北粤恒置业有限公司为票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河北鼎嘉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陕西高迪领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邯郸市爱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北晨莹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河北鼎嘉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票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杨述财:本院受理原告杜洪江与被告杨述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十时(节假日顺延)在通江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唐嘉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川羌族自治县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726民初5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视为放弃相应权利。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吴彦涛:本院受理(2022)豫1622民初683号乔号良诉你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乔号良与被告吴彦涛的同居关系;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蚌埠源广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邵建波:本院受理的王梅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转换程序裁定书。王梅要求你们偿还货款210万元及相应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12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蚌埠市联丰米厂、李得忠:本院受理原告凤阳县金谷粮油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1126民初17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张军卫:本院受理原告张金周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0223民初1350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邢德智:原告孙志蕊与被告邢德智为租赁合同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丛民初字第501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如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李楠、李广霞:本院受理原告惠明春、郝春秋与被告张艳林、李楠、李广霞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二被告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1623民初693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黄耀:本院受理的(2022)苏0903民初557号原告许文林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903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王扣林:本院受理的(2021)苏0903民初6373号原告程来荣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903民初637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贵州智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告余江勇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2328民初1265号民事裁定书,限你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庭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郑鹏:本院受理的(2022)川1921民初1023号,原告赵建平诉你、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除公告以外的法定方式无法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郑鹏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赵建平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支付2016年2月7日之前的资金占用利息48,000元,并从2022年3月7日起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计算资金利息至清偿时止;二、被告蒋勇对被告郑鹏偿还原告赵建平借款本金100,000元承担50%的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郑鹏:本院受理的(2022)川1921民初1018号,原告赵建平诉你、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除公告以外的法定方式无法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郑鹏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赵建平借款本金40,000元及支付2016年2月7日之前的资金占用利息19,200元,并从2022年3月7日起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计算资金利息至清偿时止;二、被告蒋勇对被告郑鹏偿还原告赵建平借款本金40,000元承担50%的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岑光林:本院受理原告普照辉、普照迁、普照玲、普照春、普照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22)黔2328民初1895号,因你长期在外,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开庭(遇法定休假日顺延),期限内如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将在本院民事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陈云:原告杨长秀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鄂2802民初19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杨长秀因涉案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残疾器具辅助费、鉴定费、核酸检测费用等损失共计127956.51元,由被告陈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杨长秀支付;二、驳回原告杨长秀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谭亚兰:原告吴小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鄂2802民初14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吴小红与被告谭亚兰离婚。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郭乐祥:本院受理河北任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2021)冀0505民初1914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或在线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