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综合总第5280期 >2022-06-09编印

《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8月施行
虚假广告招生和快递件丢失都要赔偿
刊发日期:2022-06-09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本报讯 (记者 刘胜利 □ 魏公平)日前,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了《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条例》将于8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虚假广告招生和快递件丢失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新《条例》分为总则、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附则等8章65条。

新《条例》明确,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的权利,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侮辱或者诽谤消费者;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或者其携带的物品;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经营者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违背消费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提供可选择性服务应当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

新《条例》还规定,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欺诈受教育者;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擅自降低教学标准,使用不合格的教学人员从事教学活动,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教学设备和设施;以不正当理由使受教育者提前终止或者延迟学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侵害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快递服务经营者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