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敏:本院受理秦苏超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遇节假日顺延)在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李尽莲:本院受理原告翁建周诉赤峰川联矿物质饲料有限公司及你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428民初18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牛家营子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周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喇沁旗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428民初48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牛家营子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孙慧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428民初52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牛家营子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王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428民初52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牛家营子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郑义艳:本院受理原告匡浩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千人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张兴佳:本院受理的(2022)川1304民初982号原告姚天详诉被告张兴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3年12月11日至2019年2月1日止,计算方式为100000.00*24%÷12*62月=124000元;利息从2019年2月1日按年利率15.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截止起诉之日暂计利息48754元,本息总计为272754元);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罗志强:本院受理原告张春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0222民初12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李芹:本院受理的李龙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李龙传要求你偿还借款本金17万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27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安徽省小岗村从玉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焦华茂与你及第三人徐祥、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10:30在本院小岗村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届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安徽省小岗村从玉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张功梅与你及第三人徐祥、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9:30在本院小岗村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届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安徽省小岗村从玉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焦华茂与安徽省小岗村从玉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徐祥、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无法直接送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22)皖1126民初1530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安徽省小岗村从玉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张功梅与安徽省小岗村从玉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徐祥、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无法直接送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22)皖1126民初1529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于承平:本院受理原告于海婷诉被告蒋鹏飞、于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吉0182民初1302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张亮:本院受理原告河北任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头工业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司法公开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雷文权申请王春失踪一案。申请人雷文权称系王春丈夫,被申请人王春(410426195703151046)于2016年7月18日在襄城县王洛镇闫北村家里出走后与家人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五年。下落不明人王春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的具体地址以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王春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悉王春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王春情况向本院报告。特此公告。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祝雨:本院受理原告何聪与你、四川佳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321民初544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楠木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拍卖公告
(2022)豫0183执恢173号
新密市人民法院定于2022年5月20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陈伟一所有的位于海口市世贸东路2号世贸雅苑地下一层车库三个(不动产权证号: HK141428、不动产权证号:HK141430、不动产权证号:HK141432)进行拍卖,有意者请登录http://sf.taobao.com查询拍卖事宜。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拍卖公告
通许县人民法院将于2022年5月19日10时至2022年5月20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通许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通许县平安路民生路东侧鸿海国际广场1号楼602室房产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特此公告。
公 告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根据上海玻璃厂的申请于2022年3月3日裁定受理上海玻璃厂(金湖)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案,案号为(2022)苏0831强清1号,并于2022年4月12日指定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为上海玻璃厂(金湖)有限公司清算组。上海玻璃厂(金湖)有限公司的有关债权人应于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与债权相关的证据材料。逾期申报债权的,自行承担申报费用及相应的法律后果。上海玻璃厂(金湖)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上海玻璃厂(金湖)有限公司的的清算义务人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联系地址及债权申报地址:江苏省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1号尚东国际A区9楼;联系人:戴明;联系电话:13813345552。特此公告。
上海玻璃厂(金湖)有限公司清算组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公 告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30日裁定受理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盱眙中博建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指定江苏拓力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现公告下列事项:盱眙中博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小卿应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0日内向管理人移交财产、会计凭证、合同、营业执照和印章,同时宣告自公告之日起上述印章、凭证、营业执照等资料作废。
盱眙中博建材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公 告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30日裁定受理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盱眙中博建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指定江苏拓力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现公告下列事项:盱眙中博建材有限公司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45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的将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管理人联系人:徐凤丽,联系电话:18912085656,地址: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北路38号乐园大厦1801室江苏拓力律师事务所。
盱眙中博建材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