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2:专题总第5095期 >2021-08-27编印

法院公告栏
刊发日期:2021-08-27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杨远平、唐金华:本院受理的(2021)川10781民初1732号原告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远平、唐金华、第三人四川江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新分理处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杨远平、唐金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13066.07元(代偿款本金12984.70元、利息81.37元),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代偿款本金12984.7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二、驳回原告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00元,公告费550.00元,由被告杨远平、唐金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赵加飞:本院受理的(2021)川0781民初1704号原告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加飞以及第三人四川江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战旗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赵加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11200.00元,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代偿款本金11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发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二、驳回原告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0元,公告费550.00元,由被告赵加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邱明富:本院受理的(2021)川0781民初1692号原告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邱明富以及第三人四川江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战旗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邱明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16204.30元,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代偿款本金16204.3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发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二、驳回原告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0元,公告费550.00元,由被告邱明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雷宏洁:本院受理原告王军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324民初37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雷宏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5000元及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张贤宽:本院受理原告张会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324民初37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驳回原告张会蓉的离婚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王开轩:本院受理原告李晓琼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324民初37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驳回原告李晓琼的离婚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郑智云:本院受理原告吴继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324民初31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郑智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代偿借款本息222202.4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张慧、邓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324民初26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30505.05元,截止2021年5月21日的利息、罚息17474.54元及后续利息、罚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刘兆华、吕雪梅:本院受理原告唐继民、仪陇县新政镇文明机械租赁服务部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17日9时整在本院复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李占存:本院受理原告马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17日9时30分整在本院复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黎小波:本院受理原告唐远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17日10时整在本院复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中航华欧(北京)国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平市监处字[2020]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402行审79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一、准予强制执行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平市监处字[2020]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中航华欧(北京)国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罚款22410元。二、准予强制执行加处罚款2241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叶洪:本院受理原告陈志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9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刘海波、潘红:本院受理原告刘万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于公告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牛家营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解建波:本院受理原告司振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428民初18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牛家营子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冉士才(公民身份号码512930197508018094):本院受理的(2021)川1381民初2535号原告李兴熔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冉士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李兴熔借款130,000元,并从2021年3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基础性贷款参照利率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9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冉士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张洪(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8507026536):本院受理的(2021)川1381民初2536号原告刘正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刘正君借款10,000元,并从2020年11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基础性贷款参照利率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吴艳红、刘凤良:本院受理原告付世明与被告吴艳红、刘凤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吴艳红、刘凤良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被告吴艳红、刘凤良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1381民初5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付世明对被告吴艳红、刘凤良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李斌斌:本院受理原告李巧与被告李斌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李斌斌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被告李斌斌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