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进一步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化解群众办事的难点和堵点问题。结合实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6号)(以下简称《通知》),就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问题、待遇领取条件问题等制定了便民新政策。
《通知》规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不论是否具有广西户籍、是否在广西居住,均可凭身份证(不再需要提供户籍或居住证)在全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同一参保时段不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复参保,如重复参保的,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规定办理。
《通知》明确,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办理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后一直未缴费,如其曾经的工作经历可按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及以上,可以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莫琼英 杨 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