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海涛、于峰、孙连军、于林平、姜日太、车玉江:本院受理原告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音河信用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721民初3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向阳峪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或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
何伟、李昌山、王晓林、赵晓彬、周会昌、李常仁、何俊华、张国庆、刘贵家:本院受理原告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音河信用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721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向阳峪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或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
孙成龙、赵凤初、张晓杰、谢志海、赵春柱、张明洪:本院受理原告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音河信用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721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向阳峪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或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
姜海龙、姜玉彬、姜玉振、曲成凯、刘华永、徐宗林、刘保立、王德勤、张成龙:本院受理原告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音河信用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721民初2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向阳峪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或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
刘贵福、刘彦波、鄂晓龙、张希军、蓝贵虎、张玉峰、刘贵家、于志强、刘风国:本院受理原告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音河信用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721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向阳峪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或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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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林平、车玉江、孙连军、刘继业、于海涛、车金良:本院受理原告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音河信用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721民初3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向阳峪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或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
刘同发、冯忠诚、李占山、冯忠文、关景生、王明浩、冯玉江、张淑华:本院受理原告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音河信用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721民初3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向阳峪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或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
张少坤、张少山、张少成、姜玉军、郭文彬、候建帮、宋立明、张富德、刘彦军:本院受理原告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音河信用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721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向阳峪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或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
王爱江、张百申、张百忠、姚云山、陈大亮、姚爱东:本院受理原告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道沟信用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721民1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向阳峪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或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
付振东、沙文刚、李贵柱、曹金、曹宪伟:本院受理原告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阳峪信用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721民2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向阳峪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或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
杨立清、康立军、孟广双、李军、李忠:本院受理原告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花梁子信用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721民初1518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向阳峪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
郑小华、郭永军、刘振峰:本院受理原告阿荣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音河信用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721民初2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向阳峪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或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
薛志杰:本院受理原告路华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关兵:本院受理原告刘瑞与被告驻马店市世联商贸有限公司、关兵、王梅娟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王梅娟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豫1702民初12350号民事上诉状。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屈明、信阳忆房忆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秋景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祥,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港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张全政、陈苓、张玉娟:本院受理原告唐敏苓与你们及被告杜凤军、李国芬、邢庆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胜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丁强:本院受理的原告德阳市旌阳区杰强混凝土外加剂厂与被告丁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货款50.5万元及利息。(利息支付以本金50.5万元为基数,从2011年6月4日起至2021年5月11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23日10时在黄许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张安民:本院受理的原告德阳市旌阳区杰强混凝土外加剂厂与被告张安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货款32.8万元及利息。(利息支付以本金32.8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24日起至2021年5月11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23日9时在黄许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左雅洁:本院受理的原告何斌与被告左雅洁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何斌与被告左雅洁离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