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2:金融总第4979期 >2021-03-11编印

法院公告栏
刊发日期:2021-03-11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刘嘉、李晴(曾用名李青)、霸州市辛章鑫事嘉家具厂:本院受理原告刘冲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冀1081民初47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胜芳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张驰:本院受理朱秀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刘德强:本院受理陈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盛明武、李青:本院受理于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汪洲:本院受理原告苏巍诉你及程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812民初77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丁飞: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812民初36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淮安润达物流有限公司、桂洪领、李俊、刘中华:本院受理原告查友斌诉你们及孙梦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判决。上诉人孙梦军就(2020)苏0812民初6102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赵建斌、张宜慧:原告张磊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鹿支行和你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冀0731民初1327号民事裁定书、(2020)冀0731民初1327-1号民事裁定书(本案按张磊撤诉处理),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

李文库:本院受理牛根领诉李文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华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谢周果:本院受理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谢颂广、赵秀英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鲁1721民初6649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谢颂广返还原告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020年12月2日之前的利息共计5690.38元;自2020年12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付清;二、被告赵秀英、谢周果对被告谢颂广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在15万元限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谢周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谢颂广追偿。案件受理费2413元,由被告谢颂广、赵秀英、谢周果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赵尊山、张金凤:本院受理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及杨常雷、杨振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鲁1721民初6457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赵尊山、张金凤返还原告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2020年12月2日之前的利息共计33094.52元,2020年12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付清;二、被告杨常雷、杨振江对上述借款本息在30万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杨常雷、杨振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尊山追偿。案件受理费4796元,由赵尊山、张金凤、杨常雷、杨振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刘红军:原告刘明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间、举证期间均为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周双林:本院受理的(2021)川1304民初612号案件,原告赵承均与被告周双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79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6月17日10:00时在本院火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