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新闻总第4979期 >2021-03-11编印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镇江海鹰特材装配制造技术中心副主任王巍:
加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法系统建设
刊发日期:2021-03-11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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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史晓菲


随着我国快递外卖行业迅速发展,对电动自行车的需求日趋庞大。数据显示,2019年中国电动自行车产量为3609.3万辆,同比增长10.1%。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实施后,行业由高速发展转向高质量发展,预计2021年我国电动自行车产量将进一步增长至将近3900万辆。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江苏镇江海鹰特材装配制造技术中心副主任王巍表示,电动自行车保有量达到3亿辆。但日常生活出行中,涉及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现象已成为社会治理难题,亟需引起重视。

王巍列举了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现象,如交通事故高发,权利人受偿难;驾驶人主观违规频繁,安全意识薄弱;外卖送餐行业防范不足,加重社会负担;法律法规存在盲区,监管执法难度大。

对此,王巍建议:一、完善电动自行车交通风险分担制度。参照机动车管理的方式,强制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强制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鼓励商业保险企业为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提供多种选择,优惠便利。快递、外卖等服务企业和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可以通过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方式提高企业偿付能力。二、加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法系统建设。通过核发电动自行车牌照、建立电动自行车黑名单制度、落实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规扣分制度等方式,不断建立和完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法系统,以制度建设推动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形成规则意识,实现对电动自行车问题的有效治理。三、完善电动自行车市场准入和规范管理。严格执行市场准入机制,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流通秩序。严格控制电动自行车车速,加大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打击力度。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组织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通行、规范停放和安全充电等保障措施,及时通报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的违法行为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和全过程监管。四、加大对绿色文明安全出行宣传普法力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登记时,通过发放安全驾驶宣传资料、播放宣传视频等方式,对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教育。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公益宣传,增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意识和文明出行素养。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3.1条规定,“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第3.6.2条规定,“轻便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的摩托车,且如果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ML;如使用电驱动,其电机额定功率总和不大于4kw。第3.6.2.2条规定,“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是指装有与前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后轮的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2018)》第3.1条规定,“电动自行车”是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据此,建议对不具备电动自行车认定条件的超标电动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设立过渡期,禁止生产、销售、上路使用;或者准许生产、销售、上路使用,但应认定为机动车并进行严格管理,强制登记上牌和强制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和驾驶人人身意外伤害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