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4:会展总第4964期 >2021-02-18编印

《上海市会展活动备案暂行管理办法》发布
刊发日期:2021-02-18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日前,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印发了《上海市会展活动备案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据悉,《办法》是根据《上海市会展业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优化会展环境,规范会展行为,促进会展业健康持续发展,保障上海会展活动备案制定。

《办法》规定,会展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在发布招展信息前向市上海商务部门办理展前备案。会展活动存在多个举办单位的,应由对招展办展活动承担主要责任的单位履行备案手续。

《办法》明确,经备案的会展活动的名称、场所、时间、面积等信息发生变更或因故取消办展的,举办单位应当在办展前1个月,按照第三、四条规定向上海市商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并及时告知参展单位,向社会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距办展不足1个月发生变更或因故取消的,还需提供相应书面材料说明变更或取消的原因,并妥善处理好相关参展单位退展诉求。

《办法》还明确,经备案的会展活动,举办单位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向海关、商务等部门申请给予展品入境通关便利、大型活动保障等服务。上海市商务部门应当将会展活动备案信息通过 “一网通办”平台及时共享给会展活动相关管理部门,促进相关行政事项协同办理。

《办法》强调,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特殊情况下,举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后,向上海市商务部门办理展会活动备案。上海市商务部门应与其他会展活动相关管理部门强化协同联动、加强信息沟通,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特殊情况下展览活动的备案和监督管理。

《办法》3月1日起实施。 (毛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