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巨明同志(身份证号:410781197308130018),2005年12月到我单位工作,从2017年6月12日起,在未履行任何手续情况下无故不来我单位工作,至今已旷工1025天,严重违反考勤纪律,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十五条规定,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至2020年9月10日起与你解除聘用合同,特此公告。
卫辉市后河镇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