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新闻总第4810期 >2020-07-01编印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公布
牙膏参照有关普通化妆品进行管理
刊发日期:2020-07-01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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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日前公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条例》明确,牙膏参照本条例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牙膏备案人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功效评价后,可以宣称牙膏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牙膏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发布。

另外,香皂不适用本条例,但是宣称具有特殊化妆品功效的适用本条例。

对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注册的用于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的化妆品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置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可以继续生产、进口、销售,过渡期满后不得生产、进口、销售该化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