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新闻总第4801期 >2020-06-16编印

海关总署开展跨境电商出口监管试点
跨境电商领域优进优出取得实质性进展
刊发日期:2020-06-16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跨境电商又一次迎来重磅利好。6月13日,海关总署对外发布公告,决定在北京、天津、广州等10个地方海关开展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B2B)出口监管试点。

新规明确,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

长期关注跨境电商发展的上海财经大学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劳帼龄认为,从原来更多偏向监管进口,到如今“9710”“9810”专门监管出口,意味着我国跨境电商领域优进优出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同时,从原本更多面向零售进口,到如今明确B2B直接出口监管方式,也是最近几年出口跨境电商B2B规模逐年增长、占据主流模式的结果。”她说,表面上看只是增设了两个代码,背后其实折射出世界对中国跨境电商出口的强大需求和中国外贸不可阻挡的强劲活力。

增设两个代码,能量到底多大?河南保税集团总裁徐平这样给记者形容:同样的时间、同样的人力等条件下,有了这个新规,业务量可以翻一番。

需要提醒的是,跨境电商企业或者委托的代理报关企业、境内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应当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申报数据、传输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应当符合检验检疫相关规定。

海关总署明确,试点将在北京海关、天津海关、南京海关、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厦门海关、郑州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黄埔海关开展;根据试点情况及时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

业内人士认为,海关总署跨境电商新规,将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健康快速发展,更好发挥跨境电商对于稳外贸保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刘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