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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国内某银行因个人金融信息泄露案件引发广泛关注,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再次成为热门话题。海量信息在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新的挑战。稍有不慎,就有可能面临信息泄露风险。经常有消费者反映,会莫名其妙地接到陌生人推销保险、理财产品或者贷款等方面的电话、手机短信,让消费者对个人信息安全产生担忧。
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的经济价值越来越凸显。数据已经成为继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之后的关键生产要素。由于个人信息与消费者个人密切相关,并能够给个人消费者带来利益。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讲,个人信息属于消费者的一项权益。这种权益既具有一定的人身权属性,有些归属于隐私权。同时,具有一定的财产权属性,能够给消费者带来经济利益。个人信息权贯穿于个人信息采集、使用、转让、存储、修改全过程,其中消费者无疑是个人信息权的最重要权利主体。
就个人金融信息保护而言,我国法律已给予了广泛的规定。如《商业银行法》第29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泄露个人金融信息事关国家金融安全。”《网络安全法》第44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此外,我国《刑法》第253条还具体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
从个人金融信息泄露方式来看,有故意泄露和过失泄露两种方式。某银行在未经客户本人授权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属于故意泄露个人金融信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这是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
在谴责之余,该起个人金融信息泄露案件暴露出的问题值得深思。为何在法治化日益完备、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不断加大的今天,个人金融信息泄露案件仍会发生。从客观方面讲,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与金融业的融化加深,金融业中个人信息数据更加完备,金融信息的价值度更高,金融数据日益成为不法侵害者猎取的重要目标。从主观方面讲,恐怕最有说服力的就是缺乏对法律的敬畏之心,银行内控制度未得到严格遵守。从大量的个人信息泄露案件看,泄露途径主要有两个,一是内部员工泄露,二是系统提供商存在“开后门”的情况。根据Verizon最新发布的《2019年数据泄露调查报告》显示,36%的数据泄露是由于企业内部人员造成的,内部威胁逐渐成为数据泄露的主要原因之一。
近日,银保监局等相关监管部门已经正式介入调查,相信真相很快就会水落石出,还公众一个说法。但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真正杜绝类似案件再次发生,恐怕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首先,要完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立法。整合现有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相关规定,适时出台《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法》,从法律层面规范个人金融信息的范围、信息权利主体的相关权利、金融机构等信息采集、使用方的相关义务、信息保护途径、惩罚措施等内容。此外,人民银行等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快《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修订完善,推动《个人金融信息保护试行办法》的落地实施,进一步提高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立法的完备性和适用性。
其次,要敬畏法律,加强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法律实施。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首先是法治化。一切单位和个人都要在法治轨道下开展工作,金融业也不例外。金融机构要牢树法律至上观念,尊重法治、践行法治,维护法律权威,绝不能有麻痹和侥幸心理,更不能有践踏法律的行为。要强化内控建设,严格制度执行,把依法合规经营作为金融业的生命线,将法治精神融入经营的全过程。
再次,金融监管部门要强化金融监管。“一行两会”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职责,完善工作制度,建立畅通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联动机制,加大个人金融信息保护领域执法检查频次,从严行政处罚,对个人金融信息泄露等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要推动构建包括和解、第三方调解、仲裁、诉讼等在内的多元金融纠纷化解机制,及时、专业、高效解决金融纠纷,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广大金融消费者要提升维权意识。在个人金融信息遭受不法侵害时,既要敢于说不,也要能及时止损,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个人合法权益。同时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信息安全风险防范能力。
(赵学亮 张兴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