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新闻总第4763期 >2020-04-20编印

备用照明最新国家标准公布
可采用正常照明灯具
刊发日期:2020-04-20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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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5日,国家标准编制组发布了《关于GB51309中备用照明设计的说明》。
 此《说明》包括两点:“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以及备用照明。
 国家标准GB51309《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第3.8.1条规定:“避难间(层)及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其中,“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应该由设计单位和使用单位根据日常管理和消防救援需求情况确定。一般指设在建筑首层或有直通室外地面楼梯的地下一层,且火灾时必须有人工作或值守的场所。
 此外,标准3.8.2明确规定了备用照明的设计要求,即备用照明灯具可采用正常照明灯具并且由正常照明电源和消防电源专用应急回路互投后供电。不需要采用A型消防应急灯具,也不能用蓄电池(组)供电。
 据介绍,应急照明不同于普通照明,它包括: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安全照明三种。备用照明指的是在正常照明电源发生故障时,为确保正常活动继续进行而设的应急照明部分。
 另外,根据消防应急新规范,A型灯具指的是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额定工作电压均不大于36伏直流的消防应急灯具;B型灯具则是主电源220伏、备用电源低于36伏的灯具。       (国 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