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2:业界视点总第4690期 >2019-12-30编印

“监管沙盒”终落地 金融科技迎高光时刻
刊发日期:2019-12-30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监管沙盒在多地实现落地的背景下,中国金融科技迎来高光时刻。
 在政策和资本的双重驱动下,金融和科技深度融合已成大势。自央行发布《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2021年)》以来,全面推进金融科技试点工作以及出台金融科技监管基本规则成为重点工作。随着北京、浙江等地金融科技应用试点方案获批并启动探索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金融科技监管沙盒创新之路走向了最后一公里。
 然而,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只有持牌机构才能通过金融科技提供金融服务产品成,成为监管层的底线。如此,一些未持牌金融科技企业被排除在外,其未来发展之路注定充满荆棘。业务人士表示,市面上多数号称金融科技的企业充其量只是助贷企业,在监管高压之下,多数金融科技企业将面临洗牌。

多地金融科技应用试点获批
 2019年9月6日,央行正式印发《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2021年)》,(一下简称(规划))。《规划》指出,虽然我国在金融科技方面已具备一定基础,但也要清醒地看到,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促使金融业务边界逐渐模糊,金融风险传导突破时空限制,给货币政策、金融市场金融稳定、金融监管等方面带来新挑战。
 在《规划》中,央行明确提出未来三年金融科技工作的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提出到2021年,建立健全我国金融科技发展的“四梁八柱”,进一步增强金融业科技应用能力。
 2019年10月,人民银行等六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金融科技应用试点的批复》,正式批复了浙江省金融科技应用试点,包括提升信息技术安全应用水平、推动金融与民生服务系统互联互通、促进跨行业数据资源融合应用和强化监管科技应用等4个方面35个试点项目。
 11月29日,浙江省召开金融科技应用试点工作部署会,正式启动金融科技应用试点。由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等7部门日前联合印发的《浙江省金融科技应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通过金融科技应用试点,要在信息安全、民生服务、数据融合和监管科技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果,力争试点期间实现三个目标:推动制定10个以上金融科技相关支持政策、标准或规范;组织35项金融科技试点项目落地,全省金融服务的可得性、便利性不断增强,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进一步加快;基本形成一批具有领先研发创新能力、一流基础设施支撑、完善产业链服务的金融科技产业生态体系。
 据人民网报道,12月7日,在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举办的“北京金融科技工作媒体交流会”上,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下称“央行营管部”)副主任曾志诚披露了北京市金融科技应用试点和创新监管试点的最新进展。据介绍,央行营管部会同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关村管委会、西城区和海淀区政府组成工作组,制定试点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和遴选。北京地区各金融机构和科技企业积极踊跃申报,最终获得六部委批复46个金融科技试点项目,位居全国十个试点省市之首,涉及的金融机构和科技企业共77家,代表了北京地区金融科技的发展水平。
 除了北京、浙江金融科技试点获批,江苏也有相关动作。
 据媒体报道,江苏苏宁银行申报的两个项目—“基于大数据分析的金融风控应用”、“人脸识别线下支付安全应用”成功入选,并成为全国民营银行序列金融科技应用获批试点项目最多的机构。”
 苏宁银行“基于大数据分析的金融风控应用”主要是应对互联网业务面临的欺诈风险。现有各银行的反欺诈能力普遍缺乏事前判断和事中监控机制,难以拦截发生中的风险事件;高度依赖人工审核及规则,导致误判率较高,无法提供稳定高效的反欺诈服务;难以对个体及事件进行关联,无法对欺诈团伙的组织形式进行识别。
 苏宁银行“人脸识别线下应用项目”利用人脸识别和开放API等技术,着力解决无卡支付时如何识别客户支付账户的问题,同时辅助作为客户身份识别措施,优化了传统银行卡线下支付的方式,最大程度的提升了持卡人支付的便捷性和安全性。此项目解决了传统刷卡支付和扫码支付方式中,用户卡信息和码信息的泄露风险。

监管沙盒明确持牌准入底线
 “监管沙盒”由英国率先提出,目的是为新兴的金融科技创新提供空间。按照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的定义,“监管沙盒”是一个安全场所,在其中,企业可以测试创新型产品、服务、商业模式和传送机制,并且不会将不良影响直接带给处于正常监管机制下的企业。
 对于中国监管沙盒的特色以及规则,据中国证券网消息,12月12日,在由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主办的2019年中国科技上海高峰论坛上,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司长李伟表示,当下,金融科技创新面临一些新的形势金融监管要把握好方法和尺度,坚持安全和发展并重、统筹协调、刚柔并济,坚持持牌经营。
 李伟表示,在此情况下金融监管要把握好方法和尺度,坚持安全和发展并重、统筹协调、刚柔并济,满足日益增长人民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中国特色金融科技创新监管之路要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首先坚持持牌经营,金融科技本质是金融,因此只有持牌机构才能通过金融科技提供创新的金融服务产品,科技公司可以通过提供技术的支持、技术解决方案等方式和持牌金融机构合作参与金融科技的创新。
 其次坚持依法合规,金融机构必须依法合规管控好新技术创新应用带来的隐患,确保创新不偏离规范。坚持权益保护。
 再者秉承以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建立健全与金融科技发展相适应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资金支配权、信息安全权、知情权等合法权益。

非持牌金融科技企业面临洗牌
 在我国金融科技已经初具规模,且金融科技巨头企业实力不容忽视。
 有公开数据显示,在2013年,我国的金融科技营收规模仅695.1亿元,但到了2018年,这个数字已经涨到了9698.8亿元。此外,由金融科技推动的如借贷、投资等金融业务增长不计其数。
 另据2018年10月毕马威与澳大利亚知名金融科技风投机构H2 Ventures联合发布的《2018全球金融科技100强》榜单,中国企业占据了11个席位,仅次于美国和英国,且排名整体靠前,在前10名中占据了4席位。
 但我国也存在大量的中小金融科技企业,持牌准入原则让这些企业似乎前途未卜。“中国有很多金融科技企业只是一个称号,或许称它们为助贷企业最为恰当。”一位业内人士向中国金融科技专刊表示,在助贷同样面临强监管的前提下,这些所谓的金融科企业将面临大洗牌。
 中国金融科技专刊发现,日前,北京银保监局发布《关于规范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及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通知》(简称《通知》)强调,金融机构不能借助金融科技的合作,放弃风控等核心功能,从而将风险转移到金融机构。
 《通知》明确指出,银行对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合作类产品及业务模式应经总行审批,严禁未经授权开展合作。此前确实有不少金融科技公司利用个人关系,与银行分行、支行合作,但并未有总行批准。
 稍早前,浙江银保监局下发《关于加强互联网助贷和联合贷款风险防控监管提示函》表示,城商行、民营银行开展互联网联合贷款业务,应坚守“立足当地、服务当地、不跨区域的定位”,将长期可持续发展作为目标,通过互联网渠道引入在自身营销、服务和风险管控能力范围内的客户。要按照客户身份证地址、主要业务经营地、主要居住生活地等维度,建立统一的属地经营规则,按照异地授信管理相关文件的精神严格管控异地授信。开展互联网联合贷款业务,辖内城商行、民营银行法人原则上只能经营本行有分支机构的地域的客户,辖内城商行分行原则上只能经营省内的客户。
 “可以说,这些文件堵住了一些金融科技企业的谋生之路。”上述业内人士认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背景下,非持牌企业的路将会变得更加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