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开始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文简称《消法》)针对以网络购物等新型消费方式,设立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加大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但是实施过程中,法规面对现实复杂多变的情况暴露出一些操作性和针对性不强的情况,所以原国家工商总局在认真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2017年1月颁布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下文简称《网络退货暂行办法》),对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进行了细化。对于该制度中的退款问题,本文进行一下简单分析。
一、适用领域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通过网络购买商品,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消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规定退货的。需要强调的是,除了网购,经营者采用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反之,消费者采用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商品的也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二、适用商品
《消法》采用了排除法,规定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四加一”情形:“(一)消费者订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但在实践中,遭遇了部分经营者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范围的问题,一定程度上架空了《消法》。因此,《网络退货暂行办法》根据商品性质,在综合考虑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补充了以下三类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即:“(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三、退货退款具体流程
根据《网络退货暂行办法》,我们可将其具体分为四步:
(一)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七日期间自签收的次日开始起算;
(二)网络商品销售者收到退货通知后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有效联系信息;
(三)消费者获得上述信息后应当及时退回商品,并保留退货凭证;
(四)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签收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
四、退款相关法律禁则
(一)《消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二)《网络退货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完好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此处的“商品完好”是指: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第(四)项“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五、违法行为相关处罚规定
(一)《消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二)《网络退货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予以处罚:”第(三)项规定:“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的。”此处对超期做了细化,规定为十五日。
(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四)《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目前市场监管系统未出新标准,所以还适用原工商系统裁量权执行标准):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行为,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处罚上述违法行为适用基础裁量档A档,裁量幅度为“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按照不同的违法情节分为以下基础裁量阶次:
1.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4.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且受到行政处罚的、销售的不合格商品给人民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使用暴力手段阻碍行政执法和监管的、造成群访群诉等情节严重的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白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