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市快报》消息 近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天津市绿普生种植有限公司诉天津市消费者协会名誉权纠纷一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绿普生公司上诉,维持原判。这是全国第二起消协因为比较试验结果成被告的案例。去年5月至9月,天津市消费者协会开展蔬菜比较试验工作。结果显示,一些标称“有机”蔬菜检出农残,其中绿普生蔬菜种植有限公司种植销售标称品牌为“一见如故”的韭菜、芹菜共两种“有机”蔬菜样品均检出百菌清单项农残。绿普生蔬菜种植有限公司认为天津市消协侵犯了其名誉权,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认定为,消协出具的报告如实反映检测结论,没有使用贬低性、侮辱性语言,没有作合格或者不合格判断,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侵权案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