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的决定》 于 2016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规章名称由《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修改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其中明确规定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于体系的组成部江, 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 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于服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
发展出租汽车。 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 "
《管理规定》还对巡游出租汽车承包费 作出了规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合理确定承包、管理费用,不得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成本、 运价变化等因素及时调整承包费标准或者定额任务等。 ( 凤 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