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视窗总第3916期 >2016-11-04编印

浅谈农村消费维权
刊发日期:2016-11-04 阅读次数: 作者:admin  语音阅读:

近年来, 很多在城里难以立足的假冒伪劣商品出现"上山下乡"趋势,正大量充斥农村市场,加之农村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较差,农村消费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 不少农民朋友说,遇到劣质商品,如何投诉、消费纠纷如何解决,已成为他们最关心的问题之一。

近年来随着法律体系逐步健全,维权渠道日益畅通,维权事业有了很大发展,但农村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没有得到却本改观。

农村消费维权现状。 一是农民选购商品往往只注重价格, 不注重商品质量,导致低端产品大量向农村市场侵袭的状况。 二是缺乏商品知识、科学消费知识,一些落后的、非理性消费行为大量存在。 三是维权意识较差。 四是农村维权力量薄弱,维权成本高,维权难度大造成了农民维权难的局面。

造成农村消费维权难的原因,首先经济条件的限制。 较低的收人水平决定了农民低质的消费选择,使农村大多数消费者对商品的选择限定在最狭窄的范围内,大多数农村消费者把低质低价的商品作为选择对象,因此谈不上质量保证。 第二是传统文化长期以来一直对农民起到潜意识的影响,一是熟人拉不下面子,二是小事不愿意找麻烦,遇到有毛病的商品宁愿认倒霉也不愿意多费周折。 第三农民的文化水平相对较低,商品知识匮乏,绝大数农村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没有索取相关证据(票据、信誉卡等)的习惯,当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第四是救济途径狭窄,维权成本过高,使农民消费者维权望而却步。

维护农村消费者权益的几点想法:

1.将传统方法与现代科技手科相融合。在进行消费信息的咨询服务时,要考虑农村消费者的思维习惯、 交通成本与接受程度。接受农民投诉和进行消费教育时,要适合农民的特点,运用通俗易懂的信息传递方式。 如在农忙时节,请专家讲解种子、农药等的选择、识别、使用方法;借助与村委会对接工作,及时张贴宣传单,发放单页印刷品,并利用村里的"大喇叭"做好 消费维权知识的宣传工作;在村办小学集中农民消费者开办消费指导学校,针对流行的产品介绍其安全性能以及购买时的挑选方法、使用方法;发挥各村文化组织员的宣传力量,聘用为消费安全义务宣传员, 不定期向村民宣传消费安全知识,并和工商部门建立长效联系机制,及时反馈各村存在的消费安全隐患,实现社会共治,更好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此外还应借助现有的 12915 平台,针对辖区内的消费者投诉、咨询信息及消费领域、商品功能方面的信息,分析消费需求和商品服务质量状况、市场动态,及时、有效地完成对消费者投诉、举报、咨询、建议等各类信息的收集、处置、分析工作,努力实现分局、工商所之间的快速沟通和信息共享,有的放矢地开展市场巡查。

2.将商品质量监测与消费引导相融合。 利用科技手段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进行监管, 是工商部门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方法。 就农村消费维权而言,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农药、化肥、种子、农机具及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 应是工商部门重点监测的对象。同时,应对监测结果进行定量与定性分析, 及时将相关的质量信息公开发布, 指导广大农村消费者进行科学消费。

3.将受理投诉与市场巡查相融合。 受理和解决投诉是针对消费者就商品质量和接受服务发生争议后的一种处理过程, 属于事后介人的一种工作方式。 在受理农民消费者投诉、举报过程中,要结合农民消费者反应的信息,通过明察暗访,运用市场巡查与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农资仓库、流动经营点、农资门店、农机商店进行不定期的巡查,对有疑问的商品进行质量监测。 要及时依法查封、扣押不合格商品,力争在农民消费前将消费的不安全隐患消除,以保障农民群众的消费安全。

4.完善基层消费维权组织。 一是充分发挥流动工商工作站及党员小分队的作用,定期到各个站点进行巡视,借助车载设备、发放宣传材料、现场答疑解惑等方式宣传消费维权知识, 提高辖区农民消费者的法律意识。 二是在辖区范围的各个乡镇设立消费纠纷联合调解室,通过与属地司法所、 法庭共同建立联合调解机制,承担辖区内农民消费纠纷问题, 为农民消费者维权提供更多、 更便利的渠道,让农民消费者再也不用为了几块、几十块钱而奔波几十里路了。 三是依托乡镇文化站下属的各村文化组织员队伍, 聘请各村文化组织员作为工商消费安全义务宣传员, 并对消费安全宣传员进行集中培训, 与巡查干部建立联络机制,不定期进行信息沟通,协助工商部门及时掌握辖区动态, 将维护农民消费安全工作进一步落实。

有了农村消费者维权事业的进步,才谈得上维权事业的整体进步。因此,将更多维权的目光投向农村,将维权的触角伸至农民朋友的生产生活,将维权的力量重点向农村消费者倾斜,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延庆分局永宁工商所 贺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