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综合总第6298期 >2026-08-11编印

山西电动自行车管理进入全链条规范新阶段
刊发日期:2026-08-11 作者:  语音阅读:

  7月30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山西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部省级专项法规将于9月15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山西电动自行车管理进入有法可依、全链条规范的新阶段。

  近年来,山西电动自行车保有量持续攀升,截至2026年5月已突破1000万辆。随之而来的交通违法频发、消防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对城市治理提出新挑战。此前全省各市虽各有地方性规定,但标准不一、权责模糊,省级层面缺乏统一法治遵循。新出台的《条例》着力补齐制度短板,从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消防安全到企业责任、法律责任,构建起覆盖电动车全生命周期的管理体系。

  在生产销售环节,《条例》明确,电动自行车及其配套的蓄电池、充电器、头盔等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依法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销售者须公示认证信息,电商平台须核验经营者身份并加强日常监管。同时,《条例》对非法改装加装行为划出红线,严禁拼装车辆,严禁破解防篡改设计、改装电机或电池、拆除限速装置,严禁加装车篷、车厢、伞具以及高强度照明、高分贝喇叭等影响通行安全的装置。违法从事经营性改装加装的,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乃至停业整顿等处罚。

  在登记通行方面,《条例》要求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号牌后方可上路,所有人应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册登记,期间可凭购车发票临时通行。为便利群众,公安机关将推行带牌销售和网上办理等服务。针对此前已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存量车辆,《条例》设置过渡期管理,发放临时通行号牌,过渡期截止时间由各市制定,但不得晚于2029年12月31日,期满后此类车辆将禁止上路。驾驶方面,驾驶人须年满16周岁,成年人驾驶仅限搭载一人,搭载六周岁以下儿童须安装固定座椅,驾驶人和乘坐人均须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头盔。醉酒驾驶、逆行、闯红灯以及行车中拨打接听电话、观看视频等行为被明令禁止。

  针对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频发的痛点,《条例》对停放充电作出严格规范。新建住宅小区须同步建设停放场所和充换电设施,既有小区应依法增建改建,车站、医院、学校、商场等公共场所也须配套规划建设。充换电设施应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法规明确禁止携带车辆或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入户充电或者私拉电线充电,同时禁止在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或充电。物业服务人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对违规行为应及时劝阻,劝阻无效须向有关部门报告。

  在综合治理层面,《条例》特别关注外卖配送等新业态。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即时配送的企业,须建立交通安全责任制度,配备头盔并督促佩戴,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尤其强调不得利用算法或平台规则强迫、纵容、默许从业人员违法驾驶。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须投放合规车辆,随车配备头盔;合理设置电子围栏,规范车辆停放。

  法律责任方面,《条例》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轻微违法且及时改正、未造成后果的,教育后放行。未佩戴头盔、违规载人,处警告或20元罚款;未悬挂号牌、逆行、闯红灯、醉酒驾驶,处警告或50元罚款;使用伪造变造号牌的,扣留车辆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过渡期满后仍驾驶临时号牌车辆上路,处50元罚款。对经营性改装加装等违法行为,则规定了更高额度的处罚。  (高 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