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综合总第6297期 >2026-08-10编印

创意不能逾越安全红线
刊发日期:2026-08-10 作者:  语音阅读: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认为,既要看到这种奇葩商品本身的危害,对产品进行下架等处理,也要透过个案看趋势,将商品跨类混淆当成一种乱象来治理,让夸大宣传和冒名营销难以得逞。

  江苏润律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巧玲表示,这种联名设计已跨入食品与化妆品的模糊地带,法律上存在被认定为“引人误解”的风险。若消费者产生误会而购买,或误食后造成人身损害,商家需承担相应责任。她提醒,品牌联名虽好,但不能以模糊边界、误导消费者为代价。建议在包装正面增加醒目的“非食品”警示标识。

  中国农业大学副教授朱毅介绍说,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根据产品质量法,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避免产品性状、外观形态等与食品、药品等产品相混淆,防止误食、误用。

  在朱毅看来,针对仿食品产品包装复刻食品外观设计、警示文字后置、营销文案强化食品联想等现象,即便消费者没有发生误食,监管部门也可依法查处。对于生产该类产品的企业,应该严管产品标注,在包装正面采用大号、高对比度警示文字,塑封膜同步印制警示文字,产品品名前置标注“清洁”等属性字样;电商平台商品首图必须标注“非食品”,作为食品附赠礼品时额外增加警示卡;企业在联名合作协议中可以增设外观合规否决条款与风险分摊条款,建立产品溯源与缺陷召回机制。

  “只有企业切实落实产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管部门完善细化标准、消费者提升辨别与维权意识,才能从源头化解仿食品产品误食隐患,让商业营销严守法律与安全双重红线。”朱毅说。

  (综 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