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综合总第6273期 >2026-07-07编印

山西全面构建成品油流通智慧监管体系
切实提升数字化监管效能
刊发日期:2026-07-07 作者:  语音阅读:

  近日,山西省商务厅会同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山西省成品油流通智慧监管平台运行维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7月1日起正式实施,旨在全面构建山西省成品油流通智慧监管体系,切实提升数字化监管效能。

  《办法》对各部门职责作出系统规定。省级商务部门牵头负责省级监管平台的规划、建设与总体管理。各市相关部门依职责分工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数据采集设备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其中,商务部门牵头建立成品油流通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履行成品油计量监管主责,严厉打击擅自改装计控主板、加装作弊芯片、篡改计量程序及破坏铅封等违法行为;税务部门将平台监测数据作为税收征管参考依据;公安部门依法严厉打击故意损毁、破坏数据采集设备及干扰数据正常传输等违法犯罪行为;应急管理部门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态环境部门将平台监测数据应用于生态环境管理工作。

  《办法》明确加油站是数据采集设备运行维护的第一责任主体。加油站须制定并严格执行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制度,指定专(兼)职管理人员;落实设备物理安全防护措施,严防设备丢失、人为损毁或被非法篡改;除不可抗力外,须确保设备24小时实时在线,严禁擅自断电、断网或屏蔽信号;建立日常巡检制度,发现设备故障或数据异常须在12小时内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备。

  在运维管理方面,省级监管平台运营者须严格遵守网络安全及数据安全法律法规,定期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及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各级平台使用人员须实行“一人一号、实名认证”制度,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分配数据查询与操作权限。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拆卸、改装、破坏数据采集设备或干扰其正常运行。加油站拟新增、更换或报废加油机及其关键部件前,须向辖区商务及市场监管部门报备,经检定合格并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办法》对责任追究作出严格规定。严禁通过技术手段篡改采集数据或实施计量作弊,违者将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油站须确保数据采集设备月度在线率不低于90%,对单月在线率低于90%的站点予以预警提醒;连续两个月低于90%的,推送至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年度在线率低于90%的,当年年度检查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违反数据安全规定泄露监管数据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办法》还要求各级商务部门应建立健全与市场监管、税务、公安、应急等部门的联动机制,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抽查,对在线率异常、投诉举报多的加油站实施重点专项检查。     (高 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