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 (记者 刘自昌)为进一步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秩序,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日,山西省太原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提醒告诫书,明确要求全市各农贸市场开办者及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严禁使用各类可能误导消费者感官判断的“生鲜灯”照明设施。
根据要求,相关经营者被明确禁止使用红、绿、蓝、黄等明显改变食用农产品真实色泽的有色光源,以及可调节色温、色彩的可变可调光源;不得在灯具外加装有色的灯罩、薄膜、玻璃纸、塑料袋等介质,也不得在生鲜陈列区设置高饱和度有色围挡、背景板等易干扰视觉的背景设施;冷藏柜、冷冻柜及生鲜展示柜内置灯具同样禁止使用有色光源或可调色温光源;禁止使用看似白光、实则具有改变真实色泽效果的光源,或通过混合搭配违规光源与普通光源等方式,对食用农产品进行变相“美颜”处理。
此外,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违规使用照明设施误导消费者感官判断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对拒不改正的,将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太原市市场监管局要求,各市场开办者和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立即开展自查自纠,主动规范经营行为,坚守诚信经营底线。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对拒不整改、违规使用“生鲜灯”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同时,呼吁全体经营者恪守诚信经营准则,共同营造公平透明的市场消费环境,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