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江阴市消保委临港分会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其在璜土镇某美妆店购买的化妆品,在店内被标榜具有“美白提亮”功效。然而,消费者在深入了解后发现,该产品并未取得国家规定的美白类特殊化妆品注册批件,对其功效的真实性产生质疑,遂请求消保委介入调查。
接到投诉后,临港分会工作人员迅速响应,联合市监局执法人员对该美妆店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查,涉案产品仅为普通化妆品,但其展示牌上却醒目地标注着“美白”字样。面对执法人员的询问,商家无法提供任何证明其产品具有美白功效的材料。对此,消保委工作人员首先对商家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了严肃教育,责令其立即下架违规展示牌,并依据消费者的意愿,为其办理了退货退款。
本案中,商家对普通化妆品作“美白提亮”的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市监局执法人员责令商家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江阴市消保委指出,当前化妆品行业虚假宣传问题较为普遍,一些商家为吸引眼球,在未取得特殊化妆品注册批件的情况下,擅自宣称“美白”等功效,不仅严重误导消费者,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本案的查处,通过严格执法,有力地遏制了此类违法行为的蔓延,彰显了监管部门维护市场秩序的决心。江阴市消保委在此郑重提醒广大经营者:商业宣传必须坚守真实合法的底线。任何夸大其词、无中生有的宣传,都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陈君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