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4:专版总第6089期 >2025-09-29编印

公告栏
刊发日期:2025-09-29 作者:  语音阅读:

  公告

  共青城市威明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本委受理樊昊明与贵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共劳人仲案字「2025]第121号),因贵公司注册地、法人户籍地及申请人提供的办公地址都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之规定:“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本规则未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于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5年10月16日下午14时30分在共青城市西大道68号一楼仲裁庭开庭,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共劳人仲案字「2025]第121号裁决书请于闭庭后10日内(工作日)前往共青城市西大道68号一楼107室领取,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共青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9月10日

  公告

  河北鑫豪迈门窗销售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刘学彬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邯山劳人仲案【2025】第259号)。因通过其他方式送达未果,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案规则》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请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5年11月11日上午9时在本委(河北省邯郸市陵园路58号邯山区政府机关西院)开庭审理此案。请携带单位法人资料和案件相关证据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邯郸市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邯郸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开庭公告

  邯郸市(河北万江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支梦楠诉你单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案号为邯劳人仲案(2025)544号,因通过其他方式送达未果,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案规则》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运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后定于2025年11月17日上午9时在本委(劳动仲裁委地址:邯郸市世纪大街23号,电话0310-3111516)仲裁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邯郸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

  江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江人社监催字【2025】14号

  江油伯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我局于2025年2月20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江人社处罚决【2025】3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缴纳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2、缴纳每日3%加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仠元整。(缴纳方式:持处罚决定书到江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划财务股315室开具非税缴款通知书,将非税缴款通知书交付银行完成转帐缴款)。如对本催告书有异议,请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又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9月29日

  江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江人社监催字【2025】15-1号

  江油伯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我局于2025年2月20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江人社处理决【2025】1-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支付伍雪琳3000元工资,并按照应付金额50%的标准加付赔偿金1500元,两项共计4500元。如对本催告书有异议,请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又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9月29日

  江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江人社监催字【2025】15-2号

  江油伯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我局于2025年2月20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江人社处理决【2025】1-2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支付何蓉2000元工资,并按照应付金额50%的标准加付赔偿金1000元,两项共计3000元。如对本催告书有异议,请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又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9月29日

  公告

  龚丁友:本庭已受理宋广超诉东莞市森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龚丁友(东劳人仲院厚街庭收字[2025]1359号)劳动争议案,申请人请求你支付二倍工资。因无法联系你,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庭定于2025年11月13日9时30分在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厚街仲裁庭(地址东莞市厚街镇体育路20号5号楼101室厚街镇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联系电话:0769-85886643)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庭将依法缺席裁决。本案仲裁庭组成人员:仲裁员邓日钳,书记员谢柏康。特此公告。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厚街仲裁庭

  催告通知书

  重庆永靓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定永,统一社会信用号码:91500120MAE4U0A70E。因你(单位)渝DU0609车辆于2025年03月07日13时12分在璧山隧道非现场存在载运可分载物品行驶公路的超限运输行为。本机关已向你送达《重庆市璧山区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璧120交执罚〔2025〕0156)。因你(单位)至今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本机关依法向你催告,限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自动履行上述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重庆市璧山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催告通知书》(20251200156)。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可向本机关进行陈述或申辩,本机关将依法核实。(如有疑问请联系:023-81676011)

  重庆市璧山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行政处罚告知书

  璧山区旭航建材销售经营部,经营者:彭航,统一社会信用号码:92500120MACFP2R65E。你(单位)渝DJ6380车辆于2025年08月24日06时39分在保家非现场涉嫌存在载运可分载物品行驶公路的超限运输行为。依据相关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佰元整)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重庆市璧山区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告知书》(20251200744),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我委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诉、申辩权利。(如有疑问请联系:023-81676011)

  重庆市璧山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本机关依法查明,彭元林,身份证号码:5102321978****441X。你(单位)渝AAP9082车辆于2025年05月23日11时57分在璧泉街道G244线与虎峰大道红绿灯路段存在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行为。依据相关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09月15日对你(单位)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000.0元(伍仟元整)的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重庆市璧山区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璧120交执罚〔2025〕0450),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有疑问请联系:023-81676011)

  重庆市璧山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催告通知书

  他翁尼玛,身份证号码:5133261973****1613。因你(单位)川V16800车辆于2025年03月07日21时29分在璧山隧道非现场存在载运可分载物品行驶公路的超限运输行为。本机关已向你送达《重庆市璧山区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璧120 交执罚〔2025〕0157)。因你(单位)至今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本机关依法向你催告,限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自动履行上述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重庆市璧山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催告通知书》(20251200157)。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可向本机关进行陈述或申辩,本机关将依法核实。(如有疑问请联系:023-81676011)

  重庆市璧山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催告通知书

  罗玲,身份证号码:5002251987****1160。因你(单位)渝AQ5A26车辆于2025年03月06日12时57分在福里树非现场存在载运可分载物品行驶公路的超限运输行为。本机关已向你送达《重庆市璧山区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璧120交执罚〔2025〕0154)。因你(单位)至今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本机关依法向你催告,限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自动履行上述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重庆市璧山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催告通知书》(20251200154)。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可向本机关进行陈述或申辩,本机关将依法核实。(如有疑问请联系:023-81676011)

  重庆市璧山区交通运输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