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9月7日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印发《关于在医疗领域开展扩大开放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拟允许在北京、天津、上海、南京、苏州、福州、广州、深圳和海南全岛设立外商独资医院(中医类除外,不含并购公立医院)之后,11月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再次会同商务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签发了具体的《试点工作方案》,对设立外商独资医院提出了具体明确要求,并组织有关地方做好贯彻落实。纵观此项工作的落地实施可谓政策接轨严密、系统考量综合度高、社会意义重大。
允许试点设立外商独资医院,是中国医疗领域对外开放的有益实践和探索,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有利于丰富国内医疗资源多元供给,有利于与内资医院形成互补协同局面,有利于满足居民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服务需求,有利于为国内医疗机构发展提供参考借鉴,更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扩大自主开放,推动电信、互联网、教育、文化、医疗等领域有序扩大开放”会议精神具体体现。
国家卫健委医政司在政策解读中阐述了《试点方案》的总体考虑:医疗活动直接影响人民生命健康权益。在研究设定试点条件时,严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将试点条件聚焦于引进国外高水平的医疗资源,并注意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切实保障人类遗传资源安全和医疗质量安全。
同时,《试点方案》还对外商独资医院的设立和运行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外商独资医院应当符合我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生物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一般性要求,同时还应当符合《试点方案》规定的试点条件。审批准入方面,对外商独资医院的投资主体、级别类别、诊疗科目、诊疗活动、人员构成、数据安全等提出了专门要求;在审批程序上,由地市级卫生健康委初审,报省级卫生健康委审批;在执业管理方面,要求外商独资医院应当与国内其他医疗机构同样实行医疗质量管理,遵守法律法规、诊疗常规和规范等,属地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监管。
《试点方案》明确要求,有关省级卫生健康委会同商务、中医药、疾控等部门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切实压实属地管理责任。有关属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外商独资医院执业运行的监测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及时协调解决试点中遇到的难点问题。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商务部报告。
《试点方案》对我国医疗改革特别是独资医院领域扩大开放试点工作意义重大:
一是大大优化营商环境。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医院是中国在医疗领域对外开放的一步重要实践,这不仅展示了中国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的决心,也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新的商机,有助于吸引国际资本和技术进入中国市场。二是丰富了医疗资源的多元供给。此举增加了国内医疗服务的多样性和选择性,可通过引进国外先进的医疗技术和管理经验,从而提高国内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三是有利于形成互补协同的局面。外资医院与内资医院之间可以实现优势互补,通过合作交流促进共同发展,为患者提供更优质的医疗服务。四是可满足多层次的健康服务需求,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国人对医疗服务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引入外资医院能够更好地满足居民对于高端、个性化医疗服务的需求。五是有利于提供发展参考借鉴。外资医院的运营模式和管理机制可以为国内医疗机构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有助于推动整个行业向更高水平发展。六是有利于促进医疗质量和安全保障。在放宽市场准入的同时,《试点方案》强调了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性,确保引入的外资医院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要求,保护患者的权益和安全。七是可有效促进国际合作。此政策也有利于加强中国与其他国家在医疗卫生领域的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的健康挑战。
总之,这项试点工作的实施对于深化中国医疗体制改革、改善医疗服务环境以及促进中外医疗交流合作都具有深远的影响。
(周盛乔 全四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