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景区景点“黄牛”泛滥的情况,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垂坤分析认为,应当适时制定新的法律规范。“互联网在我国近年来取得突飞猛进的发展,相关法律规范明显具有滞后性。就规制‘黄牛’抢购软件而言,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对恶意软件的开发、制作和提供行为缺乏基本的规制手段,尤其在恶意软件的行业准入、制作者实名制、入市前的审查机制、违法者从业禁止等方面,相关法律措施还没有充分建立起来,对售卖恶意软件、传授犯罪方法的相关网站、群组的巡查和处罚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大。”
周垂坤直言,合法的网络信息提供者、消费者等受害者随时都可以要求提供“黄牛”软件的人或非法侵入者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如果将侵权责任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顶在前面,信息网络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不法分子的巡查、处罚力度,就能够及时制止侵权行为。仅仅在危害行为实施后适用刑法进行处理,不仅司法成本高,也往往为时太晚、于事无补。”
“可以考虑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周垂坤补充,“在很多案件中,不仅要处罚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的人,也要处罚购买这种侵入、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黄牛’软件并多次使用,且谋取巨大违法利益的人,对其以《刑法》第285条第2款所规定的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不止于此,周垂坤表示,从非法经营罪的层面来看,首先从定性上来说,现行法律对于“黄牛”非法倒卖景点门票的行为,可以通过《刑法》第225条第四款“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予以规制,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如果“黄牛”倒卖的是虚假门票,还将涉嫌诈骗罪。“从保持刑法谦抑性的角度来说,不需要增加其他罪名来对该行为予以规制。”
从针对特定行为的角度来说,目前多种非法经营行为如非法经营外汇类、非法放贷类、非法经营烟草类都有了专门的司法解释予以规制,但没有专门的司法解释对“黄牛”倒卖门票类行为进行明确,故针对目前大量的‘“黄牛”倒卖门票以抬高价格,导致游客无法正常购买或预约门票,影响了游客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的行为,周垂坤建议,可以考虑出台针对“黄牛”倒卖门票行为的专门的司法解释予以规制,一方面有利于整治市场秩序,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保护游客应有的、正常的、合法的权益。
(综 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