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表示,非法抢占、倒卖旅游景点门票的行为,通常被视为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公平交易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规定,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付建指出,如果“黄牛”行为情节严重,还可能触犯刑法。“黄牛”伪造或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且数额较大,可能触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同时,为谋取利益,“黄牛”使用软件帮助他人抢票,还扰乱了正常购票的秩序,触犯了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北京市春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庞九林同样明确,非法抢占、倒卖旅游景点门票不仅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则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有的‘黄牛’为了快速抢票,使用或提供专门的软件或其他非法技术手段帮助客户抢票,并获得非法利益,扰乱正常购票的秩序,可能构成《刑法》第285条所规定的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若对计算机系统造成破坏,还可能构成《刑法》第286条所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澎 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