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综合总第5799期 >2024-07-23编印

公告栏
刊发日期:2024-07-23 作者:  语音阅读:

郑东凯:本院受理(2024)冀1023民初3044号原告陈飞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共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点30分在本院别古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陈高节:本院受理原告河南濮阳开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刘俊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0928民初14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大连华泰广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范汝祥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到。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内蒙古兴安盟扎赉特旗保安沼监护第六监区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马秀光:本院受理刘亮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内0526民初17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薛元:本院受理原告赵西志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0221民初316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赵普蕾:本院受理的原告徐绍林、徐世强、徐口(国)胜、徐世保等诉你与郑州净瓶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四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0221民初4436号、4438号、4440号、4441号案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提交答辩状的期间截至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9月10日9时在河南省杞县柿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杨晓峰:本院受理原告河北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及杨华、闫桂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土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万良明:本院受理的(2024)川1725民初1051号原告王柯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万良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柯借款10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830破39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朱永朝的申请于2024年6月24日裁定受理江苏邦达铜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7月9日指定淮安旭琳企业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江苏邦达铜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江苏邦达铜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8月13日前,向江苏邦达铜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通讯地址:淮安市洪泽区东三街西63号;联系人:高锦潮;联系电话:1385239189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江苏邦达铜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江苏邦达铜业有限公司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4年8月19日上午10时在盱眙县人民法院三楼第五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江苏邦达铜业有限公司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三、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