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新闻总第5786期 >2024-07-04编印

五部门明确在上海自贸试验区试点暂时进境修理有关税收政策
刊发日期:2024-07-04 作者:  语音阅读:

本报讯 日前,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暂时进境修理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通知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对企业自通知实施之日起自境外暂时准许进入试点区域进行修理的货物实施保税,复运出境的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复运出境转为内销的,按要求办理进口手续,以修理后货物的实际报验状态,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通知提出,本政策仅适用于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上海外高桥港综合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内经国务院批复同意的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上述修理业务的货物范围包括: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制定的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内的货物;按照有关规定允许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保税维修的其他货物。

通知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作出的规定准许外,试点区域内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修理业务,不得通过修理方式开展拆解、报废等业务。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通知印发前已征税的进口货物,不再退还相关税款。(辛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