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杰:本院受理原告蔺贺平、蔺文增、蔺好、蔺勇胜、刘周伟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0526民初24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康智军:我院受理原告张家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4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仪陇县人民法院马鞍法庭予以领取,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813强清7号之一
因洪泽建驰商贸有限公司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申请人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之规定,本院于2024年6月18日裁定终结洪泽建驰商贸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转为破产程序。特此公告。
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813强清8号之一
因洪泽健优商贸有限公司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申请人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之规定,本院于2024年6月18日裁定终结洪泽健优商贸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转为破产程序。特此公告。
更正: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4日在《消费日报》刊登的一则公告中,期中“并定于答辩、举证期后次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巨日合法庭开庭审理此案”,应为“并定于答辩、举证期后2024年7月22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巨日合法庭开庭审理此案”。特此更正。
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减资公告
北京光澜致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4H0W74T)经股东会决定,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由原注册资本人民币1500万元减少至10万元,请有关债权债务人自公告见报之日起45天内向本公司提出清偿债权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请求,特此公告。
遗失声明
托克托县禾谷硕农业有限公司遗失公章一枚,印章编码:15012210001706,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
长春市二道区嘉欣桶装水经销处遗失公章、财务章:2201041200538、法人章(李志强),声明作废。
登报电话:132345167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