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 (记者 任兵兵)日前,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山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新修订的《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作出说明。条例共6章43条,于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自2009年起施行以来,在规范山西省畜禽屠宰行业,保证畜禽产品质量,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山西省畜禽屠宰行业的迅速发展以及行业监管部门的转划,现行条例中规定的执法主体、管理体制、处罚标准等已不适应当前工作。为了持续推动山西省畜禽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修订条例势在必行。
新修订的《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屠宰厂(场)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具备水源、设施设备、人员等方面条件,条例规范了屠宰许可中的申请主体、许可部门、审查主体、征求意见、及时公开等环节,明确了定点屠宰证书载明事项、悬挂位置、变更等内容。
新修订的《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对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管理、畜禽进场查验登记、肉品品质检验管理、畜禽产品出厂(场)记录、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产品召回等制度作出规定,并明确,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如实记录出厂(场)畜禽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动物产品检疫证明号、屠宰日期、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凭证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年。
新修订的《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还对违反条例规定的无证屠宰、未按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未开展肉品品质检验、注水注药等情形规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其中指出,对违反条例规定,为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和个人,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畜禽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