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交通运输部公布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将快件(邮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第四十六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违反快递服务标准,严重损害用户利益,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2018年3月2日发布、当年5月1日起施行的《快递暂行条例》第四章快递服务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新修订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用户同意代为确认收到快件的;(二)未经用户同意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的;(三)抛扔快件、踩踏快件的。
多名快递员表示,新修订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对服务标准进一步明确,有助于行业整体更规范发展。不过,他们担心,有时他们并非不想送货上门,而是出于各种原因,无法做到全部上门,对企业最高3万元的罚款,最终可能由快递员承担,这对他们来说,罚款偏高。
北京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兆成表示,罚款3万元是否过于严厉,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评估。如果此罚款能够促使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减少快递丢失等问题,那么该处罚可能就有必要。然而,如果罚款过高,可能会对企业的经营造成过大压力,甚至导致企业倒闭。因此,罚款金额需要在保证法规执行效果的同时,考虑到企业的承受能力。
业内专家表示,根据目前行业的实际情况,将快递放到快递柜服务站的比重较高。《办法》第四十八条至五十六条中提到,委托给未取得快递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经营,即很严重的情况下罚款3万元。对快递未送货上门最高罚3万元,在整个行政处罚体系中的确偏于严厉,但核心点在于快递员有无跟收件人事先沟通,接下来需看有关部门是否出台具体细则。不过,立法部门也会考虑这个问题,一般不会上来就罚款,应先通报批评和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最严重的才会进行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浙江大学国际联合商学院数字经济与金融创新研究中心联席主任、研究员盘和林表示,新修订的《办法》对快递员未经用户同意将快递找人代签或存放进快递柜的行为进行警告或罚款,保障了快递物品的安全、完整和及时送达,也防止泄露、滥用或非法交易用户信息,这是对快递服务中实际存在问题做出的调整。 (央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