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4:视点总第5670期 >2024-01-10编印

商家虚假告知涉嫌侵权欺诈
刊发日期:2024-01-10 作者:  语音阅读:

中国消费者协会理事、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副会长吴景明:

    商家地图显示门店可以归还共享充电宝但实际上却不能,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并且涉嫌构成虚假宣传行为。消费者按商家地图的显示去归还共享充电宝,就是在按照商家的宣传内容去消费,结果却不能归还,商家涉嫌欺诈消费者。

    由于商家提供的虚假门店导致消费者不能按时归还共享充电宝,在此期间产生的费用应该由商家自己承担,不应该向消费者收取。如果商家地图一直显示的是虚假门店导致消费者无法归还,此时还在持续计费,那是明显的强制交易行为。虚假门店问题消耗了消费者的时间和精力,如果开车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还可能产生金钱成本,商家应该给消费者补偿。

    虚假门店的存在如果是商家有意而为之,用这种方式使消费者不能及时归还共享充电宝并持续计费,是通过侵害消费者的财产权来获取不法收益。基于《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若商家存在这种行为,不仅不应该向消费者收取任何费用,并且所有的损失应由商家来承担。

    针对商家小程序显示的营业时间和实际营业时间不符、地址不具体和地图定位不准等多个问题,吴景明表示,这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还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同时涉嫌构成消费欺诈。

    对于商家存在的虚假门店等行为,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发现后应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消费者如果遇到虚假门店等情况,要善于利用各种途径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国互联网协会法工委副秘书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胡钢:

    共享充电宝经营者要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在消费者租借共享充电宝时要将相关信息充分、真实、全面地告知消费者。自动扣费具有隐蔽性和连续性的特点,经营者不仅需要在第一次开通时显著提示,之后在每次扣费前也要提示,否则涉嫌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部分共享充电宝经营者可能存在以虚假告知或隐瞒真相的方式造成消费者误认误购,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不仅可以要求全额退款,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还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退一赔三 最低五百元”的惩罚性赔偿。

    经营者可能存在的欺诈行为具有系统性、成规模、长时间的特点,如果涉及的消费者数量很多,就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要求在程序上进行行政调查,如果情况属实,经营者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还应对受到类似损害的消费者承担惩罚性的民事赔偿责任。

                                                     (综 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