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4:视点总第5666期 >2024-01-04编印

部分“捧哏”行为已涉嫌虚假“刷单”
刊发日期:2024-01-04 作者:  语音阅读:

记者在某招聘平台上搜索“中控”相关岗位,据相关岗位HR介绍,“中控”岗位的工资一般分为“底薪+绩效”的方式,而绩效的获得与直播的销售额直接挂钩。这在一定程度上和“中控”的“逼单”行为存在很大关系。

另据业内人士介绍,根据销售额的完成情况,“中控”会获得一定比例的奖金。在刚进入直播间的初期,直播间对“中控”的考核相对严格,“中控”和主播之间的配合默契程度也是影响“中控”获得分成和奖金的关键因素。

根据《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直播间运营者、直播间营销人员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不得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欺骗、误导用户,不得营销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

传统叫卖式直播的声势体现了直播团队对于“热火朝天”景象的追逐,“中控”营造消费声势从而“逼迫”消费者冲动消费,因而叫卖式的“电商捧哏”本身便具备忽悠人的气势。“他们的话术经过不断探寻已然成熟并且定型,从铺垫氛围、把控节奏到最终完成用户‘逼单’,一切围绕着‘催促消费’展开,而消费者在此类直播间中感受到的是狂轰滥炸般的‘推销炮弹’,自身的紧张感被极大地调动起来。”

“现行法律法规和专门性规范性文件对直播间出现的乱象及直播平台怠于规制的处罚力度还是很低的。或许未来可以考虑,针对直播间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处罚金额设置成违法所得数额的一定比例。”郑宁说。

加强信用监管,建立黑名单制度,也是规制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举措。郑宁建议,如果商家多次从事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相关机构应该对其进行信用方面的评级降低或相应惩治,“这不一定由相关监管部门实施,可以通过行业协会或者平台主动监管的方式实施”。

此外,郑宁认为,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机构和主播的培训,增强其法治意识,对其进行合规指导,在流量和商业利益获取的同时保证营销手段的正当性。

“现阶段,相关平台的一线审核人员与在线直播间数量总体配比不得少于1∶50,要加大对审核人员的培训力度,并将通过培训的审核人员在‘审核员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郑宁说,鼓励有能力的平台采取优于总体配比的要求加强审核能力建设。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

如果存在多部手机操作的行为,从严格意义上说已不算单纯的“捧哏”行为,而是“刷单”行为。电子商务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不能采用虚构交易等“刷单”行为。

赵占领认为,对于“电商捧哏”的行为,不论是《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都有规制,核心是看其是否发布虚假或令人误解的信息欺骗消费者。“由于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比如主播所讲到的库存,是这一轮销售的库存,还是整体库存,往往不得而知,也导致虚假宣传难以认定。”

在赵占领看来,“中控”应当被列入对直播间运营者进行监管,不论是“中控”自身从事“刷单”,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刷单”,其本质上都违反了《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在赵占领看来,与处罚力度相比,监管能否做到及时是目前的治理难点。鉴于直播电商的特殊性,存在即时、实时的特点,通过人工方式进行监管存在较大难度。平台应当利用技术手段实时监测从而加强监管力度,同时,相关工作人员应进行网上巡查,及时发现违规行为。        (综 合)